两岸内幕交易罪主体要件之异质部分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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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岸内幕交易罪主体要件之异质部分比较分析  摘要:内线交易,亦有称内部人交易,乃证券市场之有关人员,因其职务、职权或基于其特殊关系,易于取得公司尚未对外公开揭露之足以影响证券行情之信息,为买入或卖出有关之证券,以取得不当之利益或减少甚至规避其损失之行为。两岸在认定内幕交易犯罪各要件均有所差异。然两岸交流日益密切,商贾来往频繁,内幕交易犯罪的两岸规定需厘清。否则可能面临此岸并不为罪,彼岸却成罪之尴尬局面。故探讨两岸内幕交易犯罪之主体方面规定之差异意义重大。  关键词:内幕交易罪;内幕信息;犯罪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消息受领人  一、台湾地区“内幕

2、交易罪”之主体  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一规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有:  1.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自然人。  2.持有该公司之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3.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4.丧失前三款身份后,未满六个月者。  5.从前四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第一项、第二项是传统意义上之“内部人”;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是“市场消息人”;第五项规定的是“消息受领人”。  二、大陆地区“内幕交易罪”之主体  大陆地区“内幕交易罪”的第一款规定的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

3、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二款规定单位可成此罪犯罪主体,第三款则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幕信息”和“知情人员”的范围主要存在于《证券法》第74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等行政法规中。第二类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中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由上,第一类主体是由于自己的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而能够依据职务关系,合法的

4、获取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而第二类主体,则属于不具备获悉的合法途径,却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悉内幕信息,或者自行依据非法手段获悉内幕信息。  三、两岸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之异质部分比较分析  两岸在内幕交易罪传统内部人的范围认定上几乎不存在差异,另外在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取消息之人的规定上也异曲同工,只是台湾地区依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法应当既包括合法依职务获悉,也包括虽具有职务,但非法获悉的情况。这一点归结到最后和大陆依然相同。在本文仅对两岸内幕交易罪主体的异质部分做出阐述。  (一)丧失身份未满六个月者之认定  台湾地区的“丧失前三款身份后,未

5、满六个月者”作为行为主体在大陆刑法中并不作为犯罪主体。此类主体被列入犯罪主体的修法理由为: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于丧失身份后一定期间内,通常仍对公司之财务、业务有熟悉度或影响力,其实务上上述人等常先有辞去现职后,再买进或卖出发行公司之股票以规避本条规范之情形。且若此些人员在故意利用刑法规定之漏洞,在辞去现职后再为买进和卖出股票之行为,由于其排除了特殊身份将很有可能规避刑法之适用,造成其内幕交易行为得不到规制。  大陆《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这实际上是对其禁止卖出行为的一种规定,当

6、然对于其买入行为并没有相关的限制。并且此条规定对其他内幕人员并没有此种规定,这实际上是一个漏洞。基于“信息平等”理论的肯定,甚至是基于“受任人义务”的考虑,失去某种身份不满六个月者对于信息的优势地位不可否认。所以笔者认为此点应纳入大陆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之人员认定  诚如前文所述,《解释》对“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界定为三种:其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

7、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其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根据笔者分析,此三类人员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特征分析  主体  特征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  信息来源信息来源不特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知情人员  主观方面无故意,无过失故意或过失故意 

8、 获悉人员  主观方面获取信息未必故意内幕交易必为故意主动或被动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较多主动或被动获取内幕信息,主动较多  与知情人员之关系无特定关系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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