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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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场安全管理制度基本规定第一条采矿工作必须按设计进行。变更采场的采矿方法,其设计须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批准。第二条矿房或矿柱的回采工作,必须在完成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及切割工作,并采取了保证安全措施后方准进行。第三条每个采场和分层至少要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与上下中段的巷道连通。第四条采场工作面和天井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进行照明,并应有足够的照明度。第五条在相邻的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的采场,禁止同时回采,只有在上部采矿工作面超前开采一定距离后,才准上下中段同时进行回采。第六条使用分段方法,上下中段的矿房、矿柱应尽量对应布置,其规格也应尽量相同第七条采场内的放矿溜井必须设置格筛。第八条天井

2、每隔6M距离应设有一个平台,相邻两个平台的梯子口和梯子应交错布置,梯子要牢固固定,梯子的上端出露平台的长度应不小于一米。梯子的倾角不应大于80°,梯子的宽度应大于400毫米。第九条采场和电耙道应有畅通的风流,共用回风天井的采场不应超过两个。第十条采场顶板和凿岩巷道的局部不稳定地点,在不能进行爆破压下时,应用支架进行支撑,凿岩时允许拆除部分支架,不及时进行装药爆破,应恢复支撑。采场作业第十一条进入采场应首先检查天井梯子,横撑木平台是否牢固,有无浮石及照明;采场顶板及四邦(含凿岩巷道)的矿岩松动情况,炮烟情况、盲炮残炮情况,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或撤离)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作业中应经常用敲去法检

3、查顶板、两邦的稳固性。第十二条作业中发现冒顶片邦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发现大冒顶预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向车间主任报告。在工作面处理浮石时,不得进行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的地方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发现盲炮、残炮,禁止非爆破员自行处理,应作出标记,通知爆破员立即处理或远离盲炮、残炮作业。严禁在残炮眼上直接打眼。第十四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装药、堵塞炮孔及连线点火等爆破工作。第十五条留矿法采场每次爆破后,必须仔细检查和处理顶板,必须按《平场作业规程》进行平场。第十六条用爆破法进行二次破碎,只允许在电耙道和留矿法采场内进行,一般应在班末进行集中爆破。禁止在漏

4、斗口上进行二次破碎。当漏斗被矿石堵塞时,可用长撬棍处理,禁止人员进入斗穿和斗颈内部。第十七条在拉底水平向下扩大漏斗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的绳索须系在牢固地点,安全带上应设有保证人员在必要时能迅速脱离的装置。第十八条留矿法采场进行局部放矿或发现采场悬空时,禁止人员进入采场内进行作业。第十九条留矿法采场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并充满矿石。第二十条留矿法采场在矿房回采末结束前,采下矿石与顶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第二十一条禁止把不合格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及钢丝绳等杂物放入溜矿井内。第二十二条采场停止回采一个周,恢复作业前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三条从采

5、场凿岩开始就应注意,必须严格保持矿柱(顶柱、间柱、底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落实检查和管理责任,以保证矿柱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超挖、破坏矿柱的炮孔严禁装药爆破。第二十四条禁止人员进入已采结束的矿房中进行二次开采或其它工作。第二十五条矿房回采结束后,应将所有通往矿房的入口封闭。矿柱回采:第二十六条所有矿柱都应采用一次崩落的方法进行回采。第二十七条回采矿柱的准备工程,在进行采场设计时就应充分考虑(包括矿柱回采方法、井巷的数量、规格尺寸、布置地点等),严禁在两边矿房未充填的情况下在间柱内开凿回采矿柱的巷道。第二十八条所有顶柱和房间矿柱回采的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第二十九条回采顶

6、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三十条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矿房顶柱内的巷道。第三十一条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都应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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