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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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病例和事件信息报告第三章监测第四章信息通报与预警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六章医疗救治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信息核实与通报、预警、医疗救治等工作的管理。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中,发现属于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管

2、理。在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传染病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要求进行处置。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第二章病例与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颁布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名录,并适时对该目录进行调整。第五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主动向医疗机构收集相关信息。10发现散发的食源性疾病,应当每日报告;怀疑为聚集性或严重危害健康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在首诊病例后的两小时内

3、报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报告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信息,或者通过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疾病监测报告网络报告。紧急情况或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可通过电话报告。通过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疾病监测报告网络报告的疾病信息,各级疾病预控控制机构应当实时推送至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系统进行分析和数据管理。第七条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报告的聚集性和(或)严重危害健康的食源性疾病进行信息核实,分析可能相关的病因性食品或食品生产经营者。必要时,可通过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上

4、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核实。核实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八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每日或定期对报告的散发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本辖区发生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应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如发现跨市、县发生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0应指示相关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报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分析后应及时报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每日或

5、定期对全国报告的散发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跨省发生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应当指示相关地区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报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第十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完成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后,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逐级报告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第十一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国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提出预警草案和其他相关建

6、议,定期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三章监测第十二条10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和地方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哨点医院,对特定的食源性疾病病种以及特定的食源性疾病影响因素开展监测。第十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提出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草案。第十四条承担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哨点医院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十五条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

7、任务的哨点医院和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报告监测结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第十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核实分析,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10第四章信息通报与预警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告和分析发现的的食源性疾病,应当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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