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援助制度之我见①

新司法援助制度之我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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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司法援助制度之我见①  刑诉法修正案征询意见稿的活动已结束,正呈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决。修正案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和新的思想,对以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估计会有较大的改进,其中拟构建的新司法援助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改革。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首先,新司法援助制度拟扩大申请人范围,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一改过去必须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自委托、申请的规定;其次,新制度将要扩大可获得援助的案件范围,即增加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案件以及有可

2、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最后,受援助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大大提前,新制度的规定不仅对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还对侦察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等。除此之外,新司法援助制度还在申请援助模式和申请程序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限于本文篇幅不能详细介绍。在此,笔者想谈谈对新司法援助制度的几点看法:  第一,刑诉法修正案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并将提供法律援助视为是国家的一种责任。②新司法援助制度体现这一精神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方面,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危险来

3、自于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追诉。尽管公民因为实施某种行为涉嫌犯罪,其有义务接受国家的调查和审判,如果构成犯罪还有义务接受国家刑事惩罚。但基于刑罚正义原则,国家也只能对其某些权益进行限制或剥夺,其他合法权益还应当得到保障,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更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其合法权益。而公民在被追诉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的侵犯的可能性是极高的,因此,由国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来看,国家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该

4、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永远是公民利益的保护神。刑事案件发生后,国家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有义务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司法援助的对象应扩大到所有刑事案件所有需要援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如上文所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神圣职责,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本人自己不能进行有效保障时,国家应该动用公权力为公民提供保障。凡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公民其所面临都是惩罚措施相当严厉的刑罚,有的可能被剥夺财产权,有的可能被限制或剥夺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有的甚至被剥夺生命权,被限制或剥夺的这些权益都是公民的

5、重大利益,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都将会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所以涉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应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  第三,应当在较大程度上提高司法援助办案经费。现行司法援助制度经费具体来源笔者不得而知,但对于支付给承办司法援助案件的律师的经费笔者略知一二。办案经费一般是这样支付的:律师在结案之前一分钱都拿不到,从复印案件材料到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经办律师垫付,结案后最后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很少,基本上与前期的开支持平,但这一时刻的到来却要等很久。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来的新司法援助制度中,应当加大

6、对办案经费的投入,让承办律师能从办理司法援助案中至少有一些赢利,办案经费的支付不能象以前那样结案才支付,应当分两部分支付,基本办案经费应当在指派律师时同时支付,奖励部分可以在结案后支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承办律师的积极性,确实保障被告人获得司法援助权的充分实现。  第四,司法援助的监督与救济。法谚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司法援助的权利,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或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没有任何有效监督和救济,该获得司法援助权的设置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因此,在构建新的司法援助制度时,笔者建议,也应将

7、对司法援助的监督和救济规定进去,切实保障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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