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东方点睛飞越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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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源:新华考资更多详情请关注:www.xhkz.com咨询电话:010-57295288目录刑法错误!未定义书签。刑诉错误!未定义书签。民诉错误!未定义书签。民法236本资料来源:新华考资更多详情请关注:www.xhkz.com咨询电话:010-57295288民法2010年考前民法讲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1.以下关于物权客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物权法上的物是特定物,因此,有的物因为尚未特定化而不能成为物权客体B.物权法上的物是独立物,因此,某汽车中的

2、发动机不是物权的客体C.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因此,权利不是物权的客体D.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但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答案】B【解析】①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特定的物,但存有例外,如不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在结晶之前就是不特定的,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的客体应具有独立性,物的部分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安装在汽车中的发动机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B选项正确。③物权法上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有些自然力是否为物权法上的物存有争议,如电、无线电频谱资源。不过,物权的客体并不限于物,

3、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同一内容的物权,如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但这不妨碍有时同一个物上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如果同一块土地上可以并存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故D选项错误。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张三因继承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在变更登记前不属于支配权B.合同因欺诈撤销后,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请求权C.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请求权D.合同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后履行一方无权

4、再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答案】B【解析】登记前,张三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错误。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正确。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故C错误。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3.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谷雨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春分公司可以出任谷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谷雨公司的意思机关由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组成C.设立谷雨公司的行为属于法人的新设合并D.对于春分公司来说,出资设

5、立谷雨公司的行为属于法人的新设分立【答案】B【解析】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自然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任,故A错误。谷雨公司的股东由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组成,谷雨公司的意思机关为股东大会,故B正确。春分公司和秋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谷雨公司,既不属于公司的合并,也不属于公司的分立,故C、D错误。4.36本资料来源:新华考资更多详情请关注:www.xhkz.com咨询电话:010-57295288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悍马汽车,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乙与丙签订买卖汽车的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购车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的

6、委托的情况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车款B.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要求乙支付购车款C.丙只能要求乙支付购车款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乙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乙因委托人甲的原因对第三人丙不履行义务,乙应当向第三人丙披露委托人甲,丙可以选择委托人甲或者受托人乙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的选择权属于形

7、成权,丙一经选定相对人,不得变更。如果丙要求甲支付购车款,意味着丙以推定的方式选择甲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丙就只能要求甲支付购车款,不得变更相对人,故B选项错误。丙不得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5.甲分别于3月1日、3月5日、3月10日与乙、丙、丁签订了出租某套房屋的书面合同,但均未交付房屋。丁于3月12日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丙闻知后,从甲妻处骗得房屋钥匙,于3月15日搬入居住。四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与乙、甲与丙的租赁合同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B.丙有权拒绝返还房屋,因其已占有房屋C.乙有权请求甲

8、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成立在先D.丁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已登记【答案】D【解析】《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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