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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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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
2、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
3、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9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
4、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 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证书印制及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的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 第七条“一书三证”证书印制和编号登记管理。全区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格式,
5、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书三证”证书。按照全国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建立可识别和方便网上公示查询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核发登记编码规则(见附件1)。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后,应当在每季度第一月十五日前完成上季度包括“一书三证”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
6、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9证书编号、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在内的相关汇总统计工作,并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一书三证”证书的领取与核销方式。“一书三证”证书在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领取“一书三证”证书,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放。每次申领“一书三证”证书时应当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作废证书应当交回、作废编号应当上报,统一办理核销手续),经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对无误,方
7、可领取,否则,不予发放。 第九条“一书三证”证书核发情况实行分级公示管理。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全区“一书三证”证书编号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 各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后,应当及时在当地通过公众网站系统或其它形式公示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模及批准的方案简图等内容在内(涉密项目除外)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有关核发情况。 第十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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