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设“使用盗窃罪”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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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增设“使用盗窃罪”之必要性盗窃罪属于常见多发罪,是目前国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种罪。近几年来,一些人在图财和享乐动机的驱使下,好逸恶劳,大肆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扰乱了社会治安。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与改革及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必须对居高不下的盗窃犯罪依法惩处。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却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对于那些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致财物灭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无法绳之以法,造成刑罚真空。为此,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盗窃罪条款,在盗窃罪条款中增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2、,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致财物灭失,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使用盗窃罪”,或在现行刑法基础上,对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作相应延展性解释。其理由如下:一、增设使用盗窃罪,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浅谈增设“使用盗窃罪”之必要性盗窃罪属于常见多发罪,是目前国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种罪。近几年来,一些人在图财和享乐动机的驱使下,好逸恶劳,大肆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扰乱了社会治安。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与改革及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必须对居高不下的盗窃犯罪依法惩处。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却不能适应社会的

3、需要,对于那些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致财物灭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无法绳之以法,造成刑罚真空。为此,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盗窃罪条款,在盗窃罪条款中增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致财物灭失,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使用盗窃罪”,或在现行刑法基础上,对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作相应延展性解释。其理由如下:一、增设使用盗窃罪,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浅谈增设“使用盗窃罪”之必要性盗窃罪属于常见多发罪,是目前国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种罪。近几年来,一些人在图财和享乐动机的驱使下,好逸恶劳,大肆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扰乱了社会

4、治安。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与改革及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必须对居高不下的盗窃犯罪依法惩处。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却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对于那些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致财物灭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无法绳之以法,造成刑罚真空。为此,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盗窃罪条款,在盗窃罪条款中增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致财物灭失,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使用盗窃罪”,或在现行刑法基础上,对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作相应延展性解释。其理由如下:一、增设使用盗窃罪,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法律规定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通常采用“失控+控制”说。即认为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盗窃罪既遂;反之则是盗窃未遂。该标准对于那些常见的、传统的盗窃罪既遂与否确实能做到正确划分,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愈显复杂性和多样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使这一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不能彻底有效地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于那些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并使物主最终丧失对该财物控制权的行为,虽然它也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6、,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此行为从未规定为犯罪,最高司法机关仅对盗开机动车多次并丢失的,规定以盗窃犯罪处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对其他虽无非法占有故意,但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所有人严重损失的行为人处以刑罚。如笔者在办案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李某经常深夜去盗窃他人船上的柴油机,每次作案时,他首先将他人船上的缆绳解掉,并将该船撑离原地数百米后再将柴油机偷走,尔后弃船而去。被告人李某采用相同手法盗窃柴油机数十只,并致多条船最终灭失。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即非法占有柴油机,而不包括船本身。因此,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盗窃罪既遂之标准,被告人李某盗窃柴油机的行为

7、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既遂,而对于他擅自非法使用他人船只,并致船主最终失去对船只控制权的行为却无法给予相予的制裁。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为了“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被告人李某的这一行为显然严重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应当用刑罚予以制裁。相似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同时,有的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财物,造成了严重后果。若对此行为不予惩罚,则任何有人可以借没有“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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