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违约金与利息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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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5月,某省S市总工会与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S市总工会的新办公大楼由X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暂定价为8700万元,工期390个日历天,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部门审计价款为准。施工过程中,S市总工会每月应按X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时支付价款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价款经财政部门审计批复时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若S市总工会不能按时付款,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每日承担拖欠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工程款余款5%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依据合同,X建筑公司向

2、S市总工会缴纳质量保证金180万元,若办公大楼质量达不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质量保证金不再退还,若达到国家优质标准,除全部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外,另按合同价的1%对X建筑公司给予奖励。该工程于2003年7月开工,2004年10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2007年8月,经某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程总造价为9360万元,双方同月据此签订了工程结算书。2008年11月27日,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2009年12月,X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市总工会支付工程欠款3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即2004年1

3、0月17日起算,并从该日起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要求S市总工会支付工程保修金46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届满之次日,即2007年10月17日起算;同时要求S市总工会返还质量保证金180万元、支付奖励款87万元及利息,两项欠款利息从2008年11月28日起算.(一)工程拖欠款计息日如何确定X建筑公司认为,工程于2004年10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应从2004年10月17日起计算工程欠款的利息。S市总工会认为,X建筑公司对利息起算时间的认识错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经有关财政部门审计批复时支付至

4、结算总价的95%,截止某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工程造价审计之前,S市总工会并不拖欠X建筑公司工程款,对于其后欠付的380万元工程款,应该从拖欠产生之日,即2007年8月某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作出造价审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利息。(二)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X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S市总工会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每日应承担拖欠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此有权对S市总工会同时主张欠款利息和违约金。S市总工会认为,违约金属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另一方经济损失补偿的事先约定,利息为损失的一部分,二者性质相同,因此不能

5、同时适用,X建筑公司要么主张违约金,要么主张利息,只能选择其一。(三)工程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奖励款应否计息,若应计息则从何时起算X建筑公司认为,工程于2004年10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至2007年10月1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届满三年,因此应从2007年10月17日起计算工程保修金利息。工程于2008年11月27日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因此应从2008年11月28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和质量奖励款的利息。S市总工会认为,对于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由于合同约定为无息返还,因此都不应计付利息;对于质量奖励款,合同并没

6、有约定质量奖励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因此也不应该计付利息。三、对争议问题的解释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X建筑公司放弃利息及违约金主张,S市总工会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本金,双方争议由此画上了句号。如果本案双方当事人一直争执不下,那么三个争议问题该如何处理?我们试对此做一法律分析。(一)工程拖欠款计息日据实际情况确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

7、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工程欠款利息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为从该日起意味着,除了后期的保修义务外,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发包人有责任有义务全额支付工程款,否则应该计付利息;也有观点认为,应从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

8、日起算利息,因为此前欠款的数额尚不固定,无法计算利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计算利息。对此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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