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的利息问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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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欠款的利息问题及案例发布日期:2011-03-08 浏览次数:139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本案是《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杨磊、韩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例(判决书附后)。本案的特点是通过诉讼,律师不仅为当事人要回了五百万工程款,同时还要回了100万元的利息和违约金。在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工程欠款的利息问题,进行介绍,以便施工企业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

2、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一、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那么是不是约定多高的利息法院都要支持呢。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但是,我们建议合同中的利息,还是约定高点为好。因为,不是每一个施工合同纠纷都是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多有信誉的企业都可以按照合

3、同约定执行。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只要发包方欠付了工程款,你就可以依照此条规定主张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这一条对于施工企业非常重要,工程欠款争议一般数额比较大,有的一拖好几年,最后还要通过诉讼解决,旷日持久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

4、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如果施工企业放弃欠款利息,损失就更加惨重。有的企业认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就认为不能主张利息。你不主张,法院也不会依职权主动支持。民事权利分为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属于约定权利的,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此项权利,那么当事人就不享有该项权利。比如垫资施工的利息,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等。属于法定权利的,虽然当事人没有约定,你也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比如本条规定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三、垫资的利息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5、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可见,垫资的利息有约定的,最高保护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而工程款的利息虽然没有约定,法律也保护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垫资的保护力度不如对工程款的保护。四、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

6、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

7、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应当什么时候计付利息呢。工程款大多是按形象进度支付的,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示范文本,就容易出现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现象。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说了,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第一,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这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承包人把工程交给发包人了,发包人就具备了收益条件,按照对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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