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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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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常建[2006]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
2、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模板自升架设设施、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市建设局对全市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各辖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持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未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省
3、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
4、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它资料。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五)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安装与拆卸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严禁向
5、其它企业或个人出借与转让资质。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装拆工程作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连带责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及基础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
6、业或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及现场专职安全员还应分别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监理签字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位置的选择原则是:设备的起重臂不超出施工围墙的范围。临街、紧靠居民小区
7、、人员密集区工程的起重设备选址方案须经现场监理审批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应查验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基础混凝土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报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看到以上资料的,不得安装。第十四条塔式起重机初次安装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大使用高度超过独立高度的,必须达到独立高度的三分之二;(二)最大使用高度低于独立高度的,必须一次满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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