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法价值之人权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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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国际法价值之人权与秩序  1价值概述  价值  价值一词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最早被使用,它用来表示不同的人对于不同产品的需求,这种产品在性质上是有用的和相对稀缺的。后来价值的含义在社会科学中的哲学领域得以发展,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  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历史背景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并不相同,并且呈现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趋势。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善是一切事物追求的价值,到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对价值的认知性和反理性的反思,再到19世纪末的价值哲学。伴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发展,西方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对价值的诠释越来越明澈。价值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其与人的需求

2、有关。而我国法理学者对价值的重视则不如西方,常见以张文显教授的见解为主要。他认为,价值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进一步说,对于那些能够满足人类对好的、美的、善的需求的就是价值的具体指向。  法的价值浅谈国际法价值之人权与秩序  1价值概述  价值  价值一词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最早被使用,它用来表示不同的人对于不同产品的需求,这种产品在性质上是有用的和相对稀缺的。后来价值的含义在社会科学中的哲学领域得以发展,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  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历史背景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并不相同,并且呈

3、现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趋势。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善是一切事物追求的价值,到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对价值的认知性和反理性的反思,再到19世纪末的价值哲学。伴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发展,西方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对价值的诠释越来越明澈。价值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其与人的需求有关。而我国法理学者对价值的重视则不如西方,常见以张文显教授的见解为主要。他认为,价值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进一步说,对于那些能够满足人类对好的、美的、善的需求的就是价值的具体指向。  法的价值  讨论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价值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的

4、价值体现的是法对人以及人对法的相互需求。在法的价值关系中,主要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对法的需求,这种需求通过法律、法规、规则以及法律解释等来实现,包含着自由、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秩序等强烈的价值指向。而法对人的需求体现出法的被动性和不完善性,由于人的自身局限性和利益倾向性,法有时不能完全受法的价值的指引来满足人类对好的、美的、善的的需求。因此,人无法完全实现自己对法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在应然层面上揭示了法的最佳理想状态,在实然层面上人对法的需求体现了人不断追寻法的价值并逐渐接近应然的法的价值的过程,法对人的需求表

5、现了法的价值对人的理性、情感和良知的指引和评价的需要。  国际法价值概述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对国际法价值中的人权价值和秩序价值的探讨是对国际法概念和法律性质的内涵的重新审视。在国际法理论中,不仅概念和法律性质是最根本的问题,也是最能引发人权价值和秩序价值思考的问题。不同的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不同。在诸多定义中,曾令良教授认为,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关系联盟之所以需要由这些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来调整,就是因为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无论是人权还是秩序等价值都是人们对好的、美

6、的和善的需求的追求,但同时这些价值又并不容易维持在自然法所追求的应然层面。历史上曾出现过诸多否定国际法是法的观点。比如,普芬多夫认为只有自然法才是法,从自然法角度否认任何一种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奥斯汀则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道德体系,在实在法层面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性。直至联合国成立以后,人们逐渐抛弃了之前片面的观点,承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法治精神以及对国际法的编纂使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明确的体现出来。[]只有确立了国际法的法律属性,才可能在法的框架内探讨国际法的价值。  近几十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巨变,9·11事件、伊拉克战争等国际问题层出不

7、穷。朝鲜亦肆意破坏《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顾安理会相关决议,践踏了国际法原则,使得一部分学者对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又产生了质疑,同时对与国际法背后所隐藏的价值更引发了深刻的反省和思考。由此,通过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延伸至国际法领域来思考当今国际社会的国际法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国际法价值的含义与特殊性  从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推导出国际法的价值,体现的是国际法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求与被需求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个人在特殊领域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比如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领域。所以国际法价值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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