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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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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日劳动法律法条解析(12)解析要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涉及的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2、、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
3、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企业发展目标、发展战略、重要决策、内部规范、市场布局、价格策略、客户名单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有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在保密资料上加印机密、保密字样,限发文件数量,或者采取物理措施。2、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既包括合同期内的,也包括已解除和终止合同但保密期未满的,为用人单
4、位造成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赔偿,即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并应承担被侵权人调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适用竞业限制的法定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商业秘密一般涉及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秘书人员。5、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5、的期限最长二年。6、按月经济补偿费和违约金由双方约定。按月补偿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若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补偿金给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劳动者如拒收每月支付的补偿,用人单位可在协议中约定其他支付办法,如采用按月另卡预存或一次性办理公证预存。另外,在职期间发放保密费,不能替代离职后的经济补偿。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但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与劳动
6、者获得的经济补偿相比显失公正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变更。8、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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