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土地征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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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山县土地征用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需要,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补偿的行为。土地征用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道路、水利工程等重点项目及其它重大基

2、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用土地申请的统一受理、审查、报批、公告、实施等工作。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具体负责征用土地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民思想工作和政策处理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如需使用土地,都必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未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而擅自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补偿洽谈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其征地不予认可,用地报批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炒卖地皮等行为,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第五条征用土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

3、,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用土地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七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具体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规定。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

4、有。第八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区片综合价。该区片综合价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九条我县土地经综合平衡后划分为四个区片。各区片范围和区片综合价如下:(一)I级区片:丹城城区,其补偿标准按象政发(2002)27号文件执行。(二)Ⅱ级区片:原石浦镇城区、东陈乡、爵溪城区。城镇规划区内耕地区片价为22000—2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800—16500元/亩,安置补助费9200—11500元/亩;城镇规划区外耕地区片价为20000—2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8000—10000元/亩。(

5、三)Ⅲ级区片:西周镇、墙头镇、大徐镇、石浦镇昌国和金星片、爵溪公屿和白沙湾片。西周镇、墙头镇、大徐镇城镇规划区内耕地区片价为18000—2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6000—11000元/亩;城镇规划区外耕地区片价为16000—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600元/亩,安置补助费5400—8000元/亩。石浦镇昌国和金星片、爵溪公屿和白沙湾片耕地区片价为16000—2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600--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5400—11000元/亩(四)Ⅳ级区片:贤庠镇、涂茨镇、新桥镇、泗洲头镇、鹤浦镇、定

6、塘镇、黄避岙乡、晓塘乡、茅洋乡、高塘岛乡,城镇规划区内耕地区片价为18000—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6000—8000元/亩;城镇规划区外耕地区片价为16000—1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600—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5400—6000元/亩。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述区片综合价幅度内制定具体实施区域范围及标准,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十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按“有苗

7、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以当季所种作物的产值为标准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违章违法建筑物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抢搭(建)的设施不予补偿。第十二条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政府不再另行安排就业。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途径,以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村发展留用地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凡按本规定征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及时付清各项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单位

8、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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