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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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第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篇一、建立城镇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经济承受能力、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健全本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迫切要求;是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措施。二、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含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下同);(二)已参加住院保险的单位及其在职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

2、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四)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整体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四、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费用来源:(一)缴费标准:每人每月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为标准,按月缴交补充

3、医疗保险费。(二)费用来源:1、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2、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3、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所需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单位和个人均不需缴费。五、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的费用(以下统称"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

4、直接列入成本;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如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其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1、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条件;2、已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费)。(二)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1、参保在职人员从按时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补充

5、医疗保险待遇。2、2007年1月1日前已退休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2007年1月社保经办机构自动为其参保并视作缴费。自2007年2月1日起所有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在职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按规定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3、退休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其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三)补充医疗待遇及标准:参

6、保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四)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范围: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五)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建立门诊医疗补助制度,以减轻本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用人单位的

7、门诊医疗补助办法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部分参保登记和基金征收篇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每人每月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0.5%二、单位及经济组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知(一)参保形式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二)征缴办法1、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金额,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2、在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单位全额负担,也可以经

8、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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