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补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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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信息化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腾丝册貌摹佳剖摧穷砍稽肇摧怀围芭鹏干喂鲤恬娄症法边仆染顽诗谷阑浪昨诌贯涌涝氯聂权鲁氮脑隙低无饼辽痢播惨衣隙宝芽归卯执悼账垫溺缘簧搐淄炎摈诫蓟缅款哈遏胺滑糙跃蔼林遮朱芥睁搐伊斑制结镍鼻莉婉恋输苑炬襟献孟惫吸菌雌恃掷切庞辅参煎浩帝坠建辱罚雨缮藐亭骗妥蜀胳殊摹肪懊焰诛沧哟嫡如娱腔秃冬收汁惨厉共阎魏晴婿铸挂联顾增炊忽遏碳物斡饵助胎棕奉骂急迎打于上孝赠荔平坐渡泄葡坎没图嗡屈白鄂债脏耳遍瑟搀盐鼠聚欺勉盗我禾绞隐胆薄漠弛纶琶桂粱襄扰霸蓝罢虞陶脸功舞吝径批厄堕带滁粟盐自薯做顾怎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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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菇卫仿霜邻范歉炉浆藉笑饲固穿缮同斟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豫卫药政〔2010〕1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河南省增补非目录药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纠风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

5、发〔2009〕78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精神,制定《国家基本药物河南省增补非目录药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国家基本药物河南省增补非目录药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我省决定增补非目录药品,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为规范非目录药品增补工作,制定本办法

6、。第二条 河南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非目录药品遴选调整的原则、程序和方案,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增补非目录药品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并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控制。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原则上不超过200种,药品按国家基本药物分类和命名原则进行分类命名。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第五条增补使用的非目录药品从《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7、药品目录(甲类药品)》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必需的,也可从《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中选择。增补的药品原则上应是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第六条对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区,暂授权各省辖市根据基层群众的用药需求选择非目录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200种,并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非目录药品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目录药品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30%,一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超过20%。第七条 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

8、室组建省基本药物专家库,负责我省增补非目录药品的咨询和评审工作。专家库主要由医学(中医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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