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

ID:17734486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05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_第1页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_第2页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_第3页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_第4页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宏观调控法治化摘要:和谐社会把“以人为本”作为终极关怀,以民主和法治作为其制度基石。法治主要是为了限制权力,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它对社会的影响力是普遍的,但我国宏观调控制度带有明显的人治痕迹,宏观调控责任游离于“法治”之外,这种制度缺位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冲击。关键字:以人为本,民主,宏观调控法治化一、以人为本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出发点和归宿(一)宏观调控法治化内涵所谓宏观调控行为,指的是政府从全国经济总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2、为目标,从制定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货币、信贷、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总体上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2]373。这种经济管理行为对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二)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形成需要良法,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良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所在。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保障和促进人的自由、体现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并获得公众的

3、情感认同,才能将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人们主观行为的模式,从而获得社会大众的信仰和自觉遵循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的内涵很广泛,在此仅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人为本”的秩序观念。秩序与和谐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秩序往往意味着起码的和和谐也总是有秩序的和谐。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在有序的社会里,生产力才能顺利地发展,精神文明才能更快地进步。西方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者奥古斯丁也承认:“无论天国还是地上之国,也无论社会还是个人,一个共同的目标是追求和平与秩序,以便获得社会和个人的心灵安宁,法律正是维

4、护和平和秩序的必要工具。”12秩序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因和直接的价值追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秩序的维持应着眼于作为个体的“人”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

5、ionandachieve的不断解放与全面发展,而不是为某个(某些)阶层、政党、团体的既得利益服务,否则这样的秩序只能是一种家长主义、权威主义或者极权主义的秩序。就中国而言,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可能存在着破坏或者颠覆秩序的不同因素。但是,在维护社会法律秩序方面,应当遵循“依法惩治秩序破坏者与尊重其基本人权并重、保障秩序与弘扬人的自由相统一”的“以人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的法律秩序,才能真正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奠定牢固的、生机勃勃的基础。第二,“个人权利”的观念。“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客观上要求对个人的权利观念予以特别的关注和

6、培育,因为法治常态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系列良法,更要有能够正确理解法的精神的人文基础和权利观念。公民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并内化于日常行为和思考之中,对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秩序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个人权利意识包括公民个体对自身及他人权利的认知;强调个人权利的目的主要针对的是“义务”、“权力”以及集体权利而言的优先性。法治观念之所以在中国难以形成固然存在着多方面的因素,但是个人权利观念的薄弱无疑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一个强调集体本位、国家本位的政治环境和文化传统中,个人无法真正复归自我,为个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难以形成。事实

7、证明,法治状态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正是源于社会中的各个个体为争取个人合法的权益而不懈斗争的合力。在中国社会,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或他人的权利得以维护而在司法救济和政治救济的漫漫长路上的求索者,正是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形成的社会脊梁。①第三,“主体性”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人首先要认识自己是有着独立的人格尊严的人,是主体的存在;同时,尊重他人作为人的这种主体性。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指出,“近代法意识的最根本的基础因素是主体性的意识”。其内容包括:“第一,人要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是不隶属于

8、任何人的独立存在者;第二,这种意识在社会范围内,同时是‘社会性’的存在,大家互相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人来意识并尊重其主体性。”¨13J(e53)公民的主体意识表现在政治经济领域,就是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