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川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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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川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摘要)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镇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促进全镇经济繁荣和社会事业进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小城镇范围内(大野川、上野川、东沟、后沟、唐家山以及外环路、杨界线两条主干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小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及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辖区内各村委是小城镇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会同小城镇建设办公室工作,其职责是:(一)对小城镇的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小城镇

2、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参与对小城镇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三)对小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四)对小城镇镇容镇貌进行监督管理;(五)对小城镇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六)组织实施有关小城镇规划建设、镇容镇貌和环卫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第四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环卫队、交安委等部门做到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道路交通、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

3、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小城镇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的原则,广大群众必须自觉遵守。第七条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交安委依法行使职权实施监督管理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

4、无理阻挠或非法干预。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建立良好的道路秩序、镇容环境,并同时具有维护规划尊严、举报违法建设,举报破坏公用设施、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义务。第二章小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第九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野川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野川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小城镇规划区内兴建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等一切建设项目(含上述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向小城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村庄、小城镇内的住宅、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

5、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形式建设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图纸到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规划建设手续后,由镇人民政府小城镇建设办公室派员会同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二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在小城镇临街两侧主要道路两旁严禁单位和个人修建临时建筑物。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必须按小城镇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绿化地所占居住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

6、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三)单位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小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实行缴纳绿化保证金制度。第三章第

7、八条禁止占用小城镇道路及两侧人行道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小城镇道路的,须经小城镇建设办公室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并不得损坏小城镇道路。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小城镇道路上作业、堆物,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镇小城镇建设办公室批准,方可按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小城镇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并恢复道路原状,损坏小城镇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十一条严禁在临街和小城镇道路两侧的规划线外经营,严禁将市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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