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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省人大 【颁布日期】19981130 【实施日期】19990401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保存、保护、恢复和展示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平遥古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平遥古城是指平遥古城墙及其以内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古树名木,以及古城墙以外的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镇国寺、双林寺在内。 前款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
2、,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宅、商号、寺庙、祠堂等建筑物、构筑物。 传统建筑由平遥县人民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鉴定确认,并设置明显保护标志。 第三条平遥古城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及进入该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平遥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平遥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平遥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省建设、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平遥古城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平遥古城保护应遵循“永久保存、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3、平遥古城保护应注重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的保护、挖掘与发展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
4、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第七条平遥古城保护、维修、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山西省、晋中地区行署、平遥县财政预算,并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资助。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平遥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平遥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对保护、维修、研究、开发、利用平遥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 第十条平遥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平遥古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
5、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平遥古城保护按照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的方针,实行分区、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绝对保护区,一、二、三级保护区,一、二级建设控制地带和一、二、三级保护街巷。 第十二条分区、分级保护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绝对保护区内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传统建筑的原状。 (二)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改变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形体、空间风貌、材料和色彩。 (三)二级保护区内保护现存传统建筑的布局和风貌,新建建筑物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四)三级保护区内保护传统建筑的布局和风貌,拆除或改造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 (五)一级建设控制地带保留现有农田和北城居民新村,逐步拆除该地带内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二级建设控制地带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绿化覆盖率应达到40%,建筑物高度形成梯度变化,即建筑物高度不超过建筑物距古城墙马面外散水边缘距离的0.06倍。 (七)一级保护街巷内保持沿街建筑外观,不得改变其立面形式、色彩和建筑材料,对已经改动的要逐步恢复传统特征。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
7、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八)二级保护街巷内对不协调建筑物、构筑物逐步进行拆迁和改造,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九)三级保护街巷内保留传统建筑,
8、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同古城风貌和周围建筑物相协调。 第十三条平遥古城内传统建筑中的民宅实施分类保护,对其中的典型民宅应建档、挂牌,并制定保护修复计划,保持其建筑外观。院内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和新建。 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维修和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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