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国有资产移交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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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夷学院国有资产移交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下列离岗人员在离岗前均需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离岗人员包括学校退休人员、调离学校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解聘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人员、出国(两年以上)人员、在岗死亡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第二条移交的国有资产包括:(1)在原学院(部门)工作时,所在单位给离岗人员个人配置的全部资产,如:电脑、照相机、办公桌椅、图书资料等;(2)原学院(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调离到新单位任职的人员,在原单位所分管的全部资产

2、,如: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实验仪器、账表等。第三条离岗人员应在离岗前与原学院(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资产管理科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移交手续由其生前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代办。原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及有关人员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通报有关情况。第四条离岗人员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凭学院(部门)资产管理员登记的资产移交清单进行移交。移交必须按帐交接、帐实相符。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资产管理处、学院或部门管理员、离岗人员各保留一份)。所有移交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监交。第五条离岗人员离岗时不经原单位主管领导同

3、意,携带给个人配置的资产离开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追回,拒不交回或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资产移交不完整,而造成原单位资产流失的,由资产处根据《武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并通知财务处从离岗人员工资中扣回。如无法追回国有资产的,由原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离岗人员属部门领导的,由原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校分管领导共同负责,赔偿金额按照该物品折旧后价值的80%进行赔偿。赔偿金在一个月内上交财务处。如在一个月之内有关责任人未上交赔偿金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第六条校内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任职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确需将上述资产带离原单位的,必须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原

4、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同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资产划转手续。第七条退休人员和调离学校的人员离岗前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的所有手续,相关部门方可办理退休和离校手续,否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第八条从事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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