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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权利归属推定制度的研究【摘要】著作权领域能否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需要对不同的著作权客体分别探讨。传统作品可以通过署名的方式对作品进行占有,起到权利表征的作用,适用权利推定制度有利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作品相对于传统作品有很大差异,不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 【关键词】权利归属推定著作权 一、著作权领域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的原因 著作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容易被复制。智力成果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载体具有多样性,通过复制而传播,因而不能单独占有。因此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领域
2、是不适用占有制度的,当然也不适用权利推定制度。 在传统民法中,有形物可以采用署名的方式进行占有,对有形物进行署名其实就是权利归属的推定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非常清楚的让公众了解该有形物的权利归属状态。然而著作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智力成果采用署名的方式进行占有似乎是不可以的。但是,智力成果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呈现在公众面前,权利人可以通过对智力成果的载体进行占有,达到对智力成果进行占有的目的。同时,权利人对智利成果的载体进行署名,是权利人表征权利归属的最直接的方式,以实现其单独占有的目的。因此,对智力成果采用署名的方式同样
3、可以视为其权利归属推定的方式。 然而,署名可以被他人不正当地篡改;也有可能作者所署的是笔名或艺名,导致署名的不确定。当署名处于一个非常不稳定的状态时,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是不利的。因此,著作权是有可能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的,关键是哪些作品的权利归属适用推定制度。 二、著作权权利归属推定的几种情况 1.传统作品推定署名人为权利人的一般情况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即是对作品这种智力成果
4、的载体进行标识,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从而确定其著作权归属状态。《著作权法》的这种规定,是法律明确规定推定署名人为权利人的情况。 我国的《著作权法》深受美国版权法的影响。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其第10条第1款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若无相反的证明,在已出版的作品复制件或者美术作品原件上署名为作者的人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这里的规定也适用于以笔名、艺名署名的行为。此规定中,把在发表作品时是否在自己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或者使用某种笔名、假名或者匿名的决定权留给了作者。如果作者把自己姓名写在了某不备发表的作品的
5、复制品或者美术作品原件上,在对方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之前,他就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德国《著作权法》将这样的作者称为表见作者。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使用真实姓名进行的署名而且也是由于运用笔名、假名或者交易活动中为人所知晓的艺名的情况。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给了作者很大的署名空间。 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的最大作用在于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一旦承认署名为权利归属推定的方式,则应当承认其法律后果。举例来说,王某写了一部小说,未署名,被张某署上自己的名字并与出版社进行交易。出版社在不知情况下出版了该小说,后被王某发现。在确定作品的权利归属时,由王
6、某承担举证责任。当王某可以证明张某不是作者并且其本人为作者时,推定该作品的作者为王某。由于出版社信任了署名的表象,没有过错,出版社是善意的。如果不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出版社应当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然后向张某追究责任。此种交易情况下,出版社的风险很大,作为出版社不可能在每次交易前都对作品的署名及其权利归属作一番调查,出版社一般就署名的表象推定作者是谁,从而确定该作品的权利归属。如果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出版社虽然得停止继续出版行为,但其不必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其在之前的出版收益也无需交于王某。王某可以向张某追究责任。此时作为善意第三
7、人的出版社的利益得到保护,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和保障交易的安全。2.计算机软件不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的原因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可以在源程序中进行署名,以表征开发者的身份。计算机软件的类型多样化,有自然人在本职工作中开发的软件、自然人接受他人委托而开发的软件、共同合作完成的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等。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对其权利归属方式作了规定,不能通过署名而推定其权利归属的状态。 对于独自开发的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在源程序代码中进行署名。虽然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署名,但是推定署名人为软件开发者,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
8、度是没有必要的。原因在于,可能适用权利归属推定制度的范围已十分狭小,只能针对独自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通过署名而实现权利表征的作用非常弱。一方面,开发者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这种更强的方式实现权利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