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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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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课题名称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冷思考学号1191240042姓名徐锡斌专业、年级法律硕士在职2011级温州班所在院、系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导师黄锫副导师选题时间年月日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年月日9一、立论依据课题来源、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非诉执行法律规范在之前只有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六条11个条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填补了我国行政强制领域的行政立法空白,同时也为非诉执行制度框架体系的初步建立提供了法律依
2、据。然而行政强制法并没有对非诉执行模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此也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诉执行模式的探索研究及改革发展预留了空间。我国的非诉执行模式分为两种:一是“裁执一体”,这种模式是在我国现行的执行实践中所广泛运用的;二是“裁执分离”,这一模式长期以来为许多学者所呼吁,但同样也有学者持反对态度,其始终未有法律规定。当前,业界和媒体普遍认为,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确立了“裁执分离”模式。笔者认为,这还仅仅只
3、是法院的一厢情愿和媒体的大力鼓吹,土地征收补偿非诉执行案件这块群体事件多发、信访维稳高度集中的烫手山芋,各个部门都敬而远之,避之不及。法院系统更是借此《条例》施行的契机,一路高歌猛进,频频出台司法解释,极力推崇“裁执分离”,意欲甩开这个沉重的包袱。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9日在其官网发布《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就开始实施,2012年6月,又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将于2013年4月3日其施行。《通知》
4、重申要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批复》更是要求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从而把土地征收补偿非诉执行挡在了法院门外。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虽对“裁执分离”模式也充满期待,希望法院在非诉执行案件在“裁执分离”模式过程中能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然而笔者认为“裁执分离”模式在当前还只是一种执行工作机制,司法解释与有关文件规定的还只是框架,尚未形成法律制度,其作为新生事物,在人民法院审理涉
5、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本文旨在梳理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提出的背景和原因,分析“裁执分离”模式制度框架及其法理基础,结合该模式在目前实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预期会遇到的争议和困惑,运用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对“裁执分离”模式的相关框架体系进行规范分析和制度研究,以期对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发展提供参考。9二、文献综述9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途经我国对于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广泛探讨和深度分析,通说认为开始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世界范围内对于非诉执行的研究也是新的课题,仅就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来说,一些主流国家也是在不断更新变化中发展。英美法系的强制执行权,很大程度由法院行使,英美法律中取得当事人是否应执行行政决定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因而引发的履行争议,和法院取得一般争议的管辖权完全相同。而不像我国这样基于申请,然后审查,最后动用自己的执行机构。美国法院裁决后执行任务是由司法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来完成,另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拥有多种执行手段。大陆法系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早期的德奥国家,实行行政命令权与强制执行权合一,原则上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由行政
7、机关实施。但如今亦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强制执行行为提起诉讼。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强制执行行为都是事后审查,带有消极性的特点。2011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最高院就曾通过国家法官学院召集全国各地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121位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并展开讨论。为了大力推进“裁执分离”模式的探究,最高院随后又将该模式作为今年的重点课题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调研和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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