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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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10-28  点击次数:22918   文章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

2、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和范围的申请。  第四条 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提取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批准提取申请。按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资金

3、的划拨。  第五条 中心提取管理工作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没有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部分或全部现有余额: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

5、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七条 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超出贷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用于购房。  (二)贷后提取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且不超过还款额的部分用于

6、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结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可,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部门的《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7、需提供有效购房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书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回迁住房的,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结算清单、补缴差价房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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