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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在特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住宅、工商楼宇、仓库、停车场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在特区内的房地产登记、
2、转让、租赁、抵押等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房地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可按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并可转让、出租、抵押。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房地产权后,方可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 国内的经济组织、公民、华侨、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经济组织,可在
3、特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房地产权登记 第七条 特区实行房地产权登记确认制度。经登记后,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房地产权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八条 房地产权登记包括: (一)新建房屋产权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转移登记;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
4、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四)租赁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变更登记; (七)预售预购登记; (八)注销登记。 上述登记的申请期限为三十日,其中第(一)项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二)项从付清地价款之日起计算,第(三)至第(七)项
5、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八)项从注销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或国外的为一年。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第(一)项在三个月内,第(二)至第(八)项在三十日内给予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申请登记;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共有房地产权登
6、记,可委托一名房地产共有人办理,但须有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居住在香港、澳门的,经中国司法部门指定的律师见证或认可的机构办理认证; (二)居住在台湾地区的,经特区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三)居住在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
7、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四)居住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的,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有困难的,可由与中国县级以上的侨务部门有联系的华侨社团办理认证。 第
8、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前六个月,房地产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使用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延长使用登记的,房地产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第十四条 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一)产权人死亡或下落不明而又无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的; (二)产权人委托代管的; (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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