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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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业务一、上市公司监管(一)现场监管本局实施该项监管工作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46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本项业务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专项核查。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指本局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五分开”的落实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

2、会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以及本局日常监管中认为有必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有关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本局在进行巡回检查前,将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接到检查通知后,应根据检查通知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认真配合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公司,本局将向公司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等处理建议。被检查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诉意见。本局受理申诉后,由非检查人员进行复

3、核,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被检查公司的整改报告应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开披露。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持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有异议部分在尚未有明确结论前可不予披露。(二)公司治理监管本项业务主要指对本辖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监管,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推动、配合相关部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建议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拒不配合监管工作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本局办理该项业务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印发〈

4、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等相关规定。(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本项业务主要指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进行事后审阅,对审阅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权限进行处理。上市公司须在公开信息披露后及时向我局报送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本局将对公开披露信息进行事后审阅,保持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并进行持续监管;发现疑点时,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监管。对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等问题的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监管责任制分工的要求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除应及时、真实、准

5、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向本局报告,本局将按照分工,督促、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本局办理该项业务主要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发[2003]86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本项业务主要指协助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宜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核意见。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了解,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

6、处理建议;将已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作为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监管重点,对其并购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

7、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跟踪监管。本局办理该项业务主要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司字[2008]53号文)、《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和《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规定》(证监公司字[2005]42号)等相关规定。1、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业务方面。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我局;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

8、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证监会,同时抄报我局;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我局;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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