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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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地农民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余兴厚【专题名称】农业经济导刊【专题号】F2【复印期号】2005年08期【原文出处】《宁夏社会科学》(银川)2005年03期第39~42页【作者简介】余兴厚,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重庆 400067)【内容提要】本文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失地农民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与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认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关键词】土地产权/土地征用/制度创新近几年来,农村土地大量被占用,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和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本文从制度

2、经济学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征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农民土地被大量占用,表面上看是因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扩大,市政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增加,导致土地资源减少,但更深层原因还在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大量土地被占用,农民利益被剥夺。1.传统的土地产权制度设计缺陷与产权主体虚置与模糊按照西方的产权理论,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某一财产的特定的权利只能是一个主体。产权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它规定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3、。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在我国一直实行公有制,并写进宪法受到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二是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界定了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农民个体则行使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就是说,农民依法享有对土地的支

4、配权和处分权。因此,农民所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结合,应该被界定为一种实质的土地产权。但现实情况是土地的集体产权是虚置的,农民的个人土地产权受到侵犯。因为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所以,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而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农民选举出来并代表农民利益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现行的治理结构使得村级组织

5、具有“双重人格”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

6、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一方面代表农民利益,一方面还要对上级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代理上级政府的一部分行政职能,在农民利益和上级政府利益存在不一致时,村干部就自然站在上级政府一边。因为他们的利益与上级政府利益存在一致性,可以与上级政府达成某种利益上的默契。许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借集体名义随意处置农民土地,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达成协议,随意占有农民土地;或利用各种名目层层克扣、截留或挪用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使补偿安置费不能足额发放,造成有些农民的名义补偿与实际补偿不一致;或者随意挪用征地补偿、安置

7、补助费中村集体提留部分,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挥霍失地农民的保命钱;或干脆强取豪夺将集体资产攫为己有。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和模糊缺陷,直接导致责、权、利的边界不清,以致农民所拥有的实质性的土地产权不被尊重和承认,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运用,进而导致农民经营土地权利的丧失。结果是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2.土地管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宪法》第十条规定,“城

8、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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