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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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机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研究1我国电机产品能效的现状  根据国家“十一五”计划中的节能工程,到2003年,电机系统的装机容量已达到4亿kW,耗电量超过1万亿kW·h。这意味着实现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则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节电200亿kW·h。  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8日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目录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等五类产品均强制要求粘贴相应的能效标识。能效标识所适用的范围为:额定电压为690V及以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

2、的电动机,能效2级和3级的额定功率范围在0.55~315kW范围内,能效1级的额定功率范围在3~315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和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效等级所依据的标准为《GB18613-2006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该标准参考了欧盟EU-CEMEP协议、澳大利亚与新西兰AS/NZS1359.5同类标准,直接采用了欧洲eff1和eff2的效率标准。该标准根据中国电动机生产和使用的现状,对电动机的效率水平进行了3个等级的分级,即eff1,eff2和eff3。标准规定eff3为能效限定值(最低效率值),

3、效率eff2值在GB18613—2006标准实施之日4年后开始执行(2010年12月),并替代eff3的电动机能效限定值,成为中国电机能效限定值。以15kW,2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电机的能效为例,中国电机能效标准与欧盟CEMEP标准和美国标准的比较见表1。2欧美电机产品能效强制标准目前,世界上已制订电动机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巴西、美国、墨西哥,印度、中国、马兰西亚。欧盟目前还没有颁布电机能效强制标准,但他们已经开始研究制定强制性最低能效标准。 2.1美国 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能源危机后,美国能源部认识到电动机节能的重要性。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

4、了《能源政策法案》(EPAct),该法令规定对0.735~147kW(1~200马力)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的最低名义效率值作出强制规定,并要求在60个月后正式生效。从1997年10月24日起,凡是在美国销售的通用电机,都必须达到EPAct制定的最低效率指标。加拿大和墨西哥均采用EPAct标准。美国能源部于1999年10月5日公布了有关能效电机试验程序、标志和认证要求的最终规则,即10CFRPart431。自1999年11月4日起生效。向美国出口电动机必须符合美国能源部制定的最终规则10CFR第431部分的要求。测试效率的试验方法必须按该规则规定的统一试验IEEE112(B)法或

5、者CSA标准C390-93试验方法(1)。出口美国的电机产品必须经NIST/NVLAP认可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美国市场。EPAct规定的感应电动机所包含的特征是NEMA设计的A+B、额定功率为0.74~147kW(1~200)马力、单速、230/400V、60Hz、固定负载、根据IEEE112方法B测试、2,4和6极、全封闭风扇冷却和开式防滴电机。大部分美国电动机制造商按照EPACT法令仅用2~3年就完成了从一般效率电动机转换到高效率电动机的生产过渡。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动机的节能,美国能源部、环保局以及美国能源效率联盟(CEE)组织在2001年推出超高效率电机(NEMAP

6、remium)的生产和应用。美国在完成了其最低效率标准NEMA12-10的制订工作后,考虑到用户对更高效率水平产品的需求,又制订了一系列超前标准,如NEMAE设计标准(即NEMA12-11标准),其效率指标较NEMA12-10提高了1%~4%;美国能源效率联盟(CEE)与美国NEMA联合制定的超高效率电机(PremiumEfficiency)指标,其效率水平接近NEMAE设计,较EPAct指标提高了1%~3%,损耗较EPAct指标下降了20%左右[2]。美国节能经济委员会(ACEEE)与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NEMA)同意提出新的工业电机能效标准,并已经递交给众议院能源与商务委

7、员会和参议院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作为能源立法的参考。新的建议目的不仅是设定更高的最低强制效率水平,同时也是扩展现有标准的范围。2.2欧盟2005年7月,欧洲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建立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32/EC(简称“EuP指令”),对耗能产品实施强制性的生态设计管理。根据EuP指令颁布时的规定,欧委会必须不迟于2007年7月6日正式公布EuP指令所涉及的19类产品的工作计划,包括列为优先考虑制定实施措施的产品清单。电机产品、泵、风扇被列为EuP第11类产品。欧盟在2008年5月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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