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业化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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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产业化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建议建筑产业化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一、增值税(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明确规定: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

2、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

3、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它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明确规定: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税[2

4、008]117号)明确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2号)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5、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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