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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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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与距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同步与差距「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人权保障联合国 导言目标与距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同步与差距「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人权保障联合国 导言目标与距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同步与差距「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人权保障联合国 导言 根源于超越文明、种族以及人与人之间具体差异的普遍人性,基于整个人类相同的生存方式和生活需要,人类文明的一些共同成果往往具有普适性价值。作为法律制度的文明亦是如此,从长程的历史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制
2、度中普遍“存在着一些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这些要求独立于实在法制定者的意志而存在,并且需要在任何可行的社会秩序中予以承认。这些要求中有一些必须从人的生理构造中寻找根源,而其他的一些要求则植根于人类所共有的心理特征之中。同样,还有一些要求是从人性的理智部分,亦即是从人的知性能力中派生出来的。这些法律有序化的基本规定的有效性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证实,即它们在所有诞生于最为原始的野蛮状态的社会中都以某种形式得到了承认。”[1]这种普遍存在的“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正是法律制度本身普适性价值的反映,它使不同文明、种族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基本的相似
3、性。这一特征在司法制度中表现得尤为充分,不但“在世界范围内,由法治规范引导下发达的政治制度中的民事诉讼具有基本的相似性”,[2]而且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存在诸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诉讼原则或制度。20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联合国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产生和普及,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活动国际化、全球化的历史趋势愈加明显。 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是指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为各国刑事诉讼程序所建立的基本权利保障标准。它们一般以“基本原则”、“标准”或“准则”的形式存在于一系列由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刑事司法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书之中。
4、作为一种最低限度意义上的正义要求,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框涵了以下价值和意义:一是普适性价值。从根本上说,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生成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演绎进化的结果,是诉讼发展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的反映。它是在累积、总结、归纳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的揭示,是一种获得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规则,具有普适性,可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二是包容性价值。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充分估量和考虑到各国在诉讼制度和观念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因此,它并不是以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诉讼制度和观念为绝对价值目标,而是一种以多
5、元化与差异性为基础的包容性制度框架,具有“求同存异”的“共识”意义;三是底限控制意义。刑事诉讼国际标准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它确立了现代刑事诉讼最基本、最优先的规则,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不可突破的底限标准。它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保障标准,是一种绝对保护要求,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具备的。作为一种基础性要求,它并不妨碍各国对更高标准的追求,各国可以在这些基础性标准之上设计和建构更加公正、科学、民主的程序和制度,但它却具有一种逻辑的优先性,不具备这些基本权利保障标准,就不符合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难以在国际交
6、往中为其他法治国家所认同和接纳。对此,《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宣称:“即使是反对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斗争也只能在最必要的程度上限制这些基本权利;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基本内容,即使在发生战争或危机的时候也不能加以限制;有必要通过将各国的诉讼制度和实际情况具体化和定义化的方式来提高改革的标准,以超过上述保障的现有水平。”这就明确阐明了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底线控制意义。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来看,刑事诉讼国际标准是否确立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科学性、民主性,甚至是一个国家
7、民主、法治、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 一、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产生和内容 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和历史原因。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思想谱系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然正义”原则。但是最终促使刑事诉讼国际标准得以生成的则是现代人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正是现代人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刑事诉讼国际标准得以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战中,德国法西斯的残暴行径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战后,各国人民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在国际上成立可以有效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制度,这就带动
8、了人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迅速发展。1945年,在美、英、中、苏等战胜国的倡议下,成立了联合国,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该《宪章》虽然没有直接就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做出规定,但是它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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