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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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附:修正本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71226(颁布时间)19971226(实施时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文号)《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增加第八条第二款: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交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

2、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职工和农户(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第三条 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二)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1‰计征;(三)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利息收入的1‰计征。前款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四条 对农户按下列标准征收:(一)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每年每亩1.00元;(二)从事林、果、菜、苇和其他经济作物生产的,每年每亩1.50元;(三)从事水产养殖的,每年每亩水面4.00元;(四)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每年每船10元;(五)从事畜禽养殖的专业户,每年每户20元。对农户按前款五项中的一项征收,不得重复征收。向农户征收维护费自1998年起征。第五条 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

4、征;(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第六条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00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第七条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农村中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特困户,免征维护费。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第八条 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每年7月征收其上半年的维护费,次年1月征收其下半年

5、的维护费;农户、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2月征收其当年的维护费。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第九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征收部门可以提取实收额5%的手续费。第十条 征收维护费由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征收维护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第十一条 维护费纳入同级财政第二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

6、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本地区征收总额的40%上缴省财政部门,在收取后的下一个月汇入省财政专户。各县余下的60%上缴市财政部门的比例,由各市规定。大连市收取的维护费在财政计划单列期间暂不向省财政部门上缴。第十三条 维护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缴省财政部门的维护费用于省管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市、县财政部门所留维护费除用于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配套资金外,用于中小河流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交纳维护

7、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维护费,或者未按第十二条规定向省财政部门上缴维护费的,由省财政部门在其下年度水利投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 纳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交纳维护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纳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

8、八条 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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