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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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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初探 段连芳李治华 执行难是目前审判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在所有执行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难度尤为明显。这类案件,大多涉及赔偿问题,比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除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由于“刑民合一”,在执行工作中,因而导致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更为复杂,笔者仅作粗浅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执行难的原因。 1、案件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没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未能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都盯在刑事案件上,
2、而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深入了解,更没有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在我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没有一件采取保全措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侦破及审理,需要相当一个过程,被告人的家属有充足的时间来转移变卖财产,因为这类案件中大多是伤害、杀人而引起的,被告人家人意识到要赔偿,所以他们大多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2、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他们往往说:“打了不罚,反正我被判刑,钱我是不出,拘留只是十五天,判我几年做了几年监,大江大河过去
3、了,小河沟算啥?”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3、被告人家属不理解,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不予配合,而被告人往往又在狱中,使案件无法执行。 4、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大,情绪激动,执行过程中很难和解,受刑事案件的影响,申请人的要求期望值往往高于现实,即使是查找不到被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同意法院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四处上访、告状,执行人员往往受外界影响,不敢或不愿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案件长期积压。 5、被执行人偿还能力不足。刑事附带民事的被执行人
4、往往文化程度不高,素质较低,家庭经济状况往往不佳。在刑事案件判决前,被执行人及家属为了创造刑事从轻,往往托熟人,走门子,花了不少钱,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下余款项已无力偿还。 6、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或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刑侦和起诉阶
5、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7、交警队对肇事车辆扣押放置时间太长,多则十年,少则一年,被日晒雨打,常把一辆新车人为地变为废车,最后常以破烂价格卖掉,好端端地一个执行标的放毁,无法执行,还要看车费,甚至车辆价值还不足偿还看车费。 8、执行人员执法思想不到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主体一般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即使会见到
6、,也往往徒手而归,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案件搁置一旁,领导多次催办,申请人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以各种理由推委塞责。 执行难的对策。 当前,大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在审结后,有些被告人对调解或判决中关于经济赔偿部分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如不及时依法执行,必然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1、从思想上的高度认识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意义。 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被告人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不能在
7、经济上占到便宜,体现了严厉打击惩罚犯罪的《刑法》宗旨,可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从而达到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 2、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结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主动履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一要执行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进行执行工作,要敢于碰硬,善于执行。二要认真审查掌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实质性因素,审查申请执行的手续,根据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期限,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审理的大概过程
8、,了解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执行。 3、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工作。 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依法及时追缴,对属于被告人的家庭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或扣押,作为被害人亦应及时提供被告人的财务线索,以便及时查封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让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明确知道,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我国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即案件一旦发生,国家的政法机关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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