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考前必背重点法条(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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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司考考前必背800法条(刑法)2010-7-2117:40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  2010年司法考试考前必背重点法条(刑法部分)总结如下,提供广大学员参考之用。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

2、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

4、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

5、、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6、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

7、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8、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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