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浅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与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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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浅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与司法审查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建立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而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的稀缺性使上市公司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截止2011年9月30日,沪深两市合计有31家上市公司先后适用重整程序。重整制度越来越受到困境主体与相关利益主体所认可,但是重整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启动?法院应如何进行司

2、法审查?这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而上市公司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与司法审查又有着许多独特的问题与争议。本文注重分析了目前法律对重整启动条件的规定、法院审核破产重整申请时是否审核重整的能力条件、如何完善相配套的制度以辅助法官更好地进行重整能力的判断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破产重整启动要件重整能力司法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而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的稀缺性使上市公司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2007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S﹡

3、ST海纳破产重整案,由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这标志着S﹡ST海纳成为《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首例成功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上市公司。截止2011年9月30日,沪深两市合计有31家上市公司先后适用重整程序。重整制度越来越受到困境主体与相关利益主体所认可。  但是重整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启动,法院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新《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

4、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均可要求破产重整。但是,具备重整原因是否就可以启动重整程序呢?有观点认为,“能否适用重整制度还应当考虑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重整能力,即是否具有再生希望和重整价值”。但是,有没有再生希望,由谁进行判断,何时进行判断,争议也很大。法院是否可以以没有再生希望为由不允许债务人进行重整?在程序启动之时是否必须有比较确定的再生希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不乏争议。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及其评析  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5、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由此可看出,我国重整程序的启动仅须满足三个要件:(1)重整主体是“企业法人”。(2)有法定的重整原因。破产法的规定的重整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或者“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6、(3)有合格的重整申请人。  我国《破产法》第71条做出了这样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在重整申请主体上,债务人、债权人及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三者均可以提出。  这些规定比较原则,至今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细化,导致在实务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与完善。(1)

7、对重整能力没有做要求。法院启动程序时没有考察再生希望和再生价值的权限,往往导致进入重整程序后发现债务人重整能力缺失,即使借助外部力量、消耗极大的社会资源,勉强维持企业一时之经营,所付出的经营费用大大超过经营产出。(2)重整原因中“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表述过于笼统含糊,给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让法官难以适从,毕竟法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也不利于保障司法的统一与权威。  面对目前的立法状态,各地的法院在操作中开展了实践探索,寻求行之有效的操作路径,以准

8、确把握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具体做法包括:(1)对于重整能力。大部分法院并不重视其启动程序更多着眼于平复眼前的矛盾,如安抚职工等,对运行效果不做判断。到目前为止法院还是没有建立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再建希望或在经济上是否具有再建价值的客观的判断标准体系。但也有法院通过研究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对此提出要求并开展了可行性研究。比如20098年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东星集团缺乏重整的资金能力,不符合重整条件,裁定驳回东星集团的重整申请,最后东星航空进行了破产清算。又比如杭州中院创立的“重整辅导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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