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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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一、一般规定概念界定本文所涉的下列词语的定义分别为: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补偿安置和房屋拆除的有关问题所达成的协议。2.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3.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居住房屋,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产权房屋调换。4.异地安置,是拆迁人以拆迁范围外的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所以又可称为异地产权调换。5.就地安置,是指拆迁人以拆迁范围内的房

2、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所以又称为回迁安置。6.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是指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指引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实务操作,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不适用本章。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律师要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

3、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2.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权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

4、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房屋的。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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