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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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一、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与关于信托本质的学说各国法律对信托的规定及各国学者对信托的认识差别甚大。大陆法系的学者曾经提出“物权一债权”说、法主体性说、物权债权并行说、财产权机能区分说、物权说、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说等,这些学说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足、缺陷和错误{1}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民法典第1261条则采无主的独立财产说。{2}该学说有一定道理却无法准确解释受托人的管理之“权”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尤其值得在此讨论的是契约

2、说、个人因素、超个人因素的双重构造说以及法人说。(一)契约说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认为信托是一种大法官可执行的“磋商”(bargain),“一项责任(obligation),事实上是一种合同(contract)“。他将受托人称为立约人(promisor),将委托人称为受约人(promisee)。他说:“……人们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和协议……大法官开始强制执行的是一项对人权,而非对世权,即他强制执行的实质上是契约性权利,也就是由承诺产生的权利。”{3}而反对梅特兰的信托契约说理论最有影响的则是斯科特在1917年出版的《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LawRevie

3、w)上的一篇论文。斯科特认为契约无法解释两方当事人的信托—信托宣言,其中委托人同时是受托人。当委托人是唯一的受托人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可能有契约。斯科特认为英国合同法不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斯科特还特别指出:信托的契约性质不能解释针对非信托契约当事方的衡平法追踪。{4}在英国,信托制度与合同制度有以下重大区别:(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托是衡平法的产物,而合同由普通法法院发展而来。(2)法律构造不同。信托一般由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构成,尽管有时存在委托人兼受益人或兼受托人的情况。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尽管有时存在享有合同项下的利益,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必

4、备当事人。当事人意志在信托及合同成立的作用方面也不同。委托人的意志对信托的成立起决定性作用,而合同的成立离不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志。(3)信托受益人一般既不与委托人存在协议,也不与受托人存在协议,并且往往是无偿受让人,但是却有权要求受托人实施信托。而合同是基于对价由双方协商的产物,合同法奉行相对性原则,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要求强制实施合同,也不能请求对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损害赔偿。不过,这一原则已经由于一些制定法的出台而有一些例外,例如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第11条、1906年《海事保险法》第14条第(2)项、1925年《财产法》第47条第(1)项及第56条、195

5、7年《占有人责任法》第3条、1972年《道路交通法》第148条第(4)项就有相关规定。{5}在大陆法系,信托与合同的制度差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其差别至少包括:(1)信托除了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设立以外,还可以由委托人通过遗嘱而设立。而合同只能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成立。(2)信托受益人可以由委托人兼任,甚至可以是受托人之一。而无论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还是“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的第三人,都不能是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3)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兼有债权和物权性质,受益人对受托人有债权请求权,对信托财产有物权请求权。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仅对债

6、务人有债权请求权。在大陆法系,信托设立可以通过合同进行,即使如此,信托合同与一般的债权合同也不相同:(1)债权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对性,而信托合同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但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都有约束力,甚至对其他人也有效力。(2)债权合同一般同时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志,而信托合同主要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受托人只有同意与否的自由。(3)债权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不能随便退出,而信托合同成立后,除非委托人保留了部分权利,委托人即退出,信托关系主要发生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保有的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

7、索。同样地,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也不得向信托财产追索。这实际上是藉由信托重组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是契约制度所无法安排的。所以,将信托界定为契约并按照契约法来处理,并没有把握信托之真谛。对于信托之本质,要结合英美法系的传统与特征来揭示。关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或者说精神),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说,普通法形成时代地主与佃户的封建关系的关键不在于他已经承担了什么或已做了什么,而在于他的身份是什么。佃户有侍服、尊敬、效忠地主之责,地主对佃户则有提供、保证之责。这些权利义务的存在是因为一方为地主,另一方为佃户。罗斯科·庞德指出,英美法系制度的主要

8、因素和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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