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学理论毕业论文 试析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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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法学理论论文题目:试析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检察机关逮捕工作的一项创新之举,而规范性适用是其存续的关键因素。本文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现实基础出发,分析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范适用的标准,以更好的发挥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逮捕逮捕制度刑事诉讼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  (一)坚持正确的逮捕证据标准的要求  刑事诉讼中,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价值取向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

2、衡。因此,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五个刑事诉讼的阶段,对案件证据的要求存有明显差异且严格程度逐步提升,从而达到前述目的。附条件逮捕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是“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并未突破现行《刑诉法》和新《刑诉法》有关逮捕条件的界限,是对法定逮捕标准的分层次适用,在保持对重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了人权。  (二)审慎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需要  重大刑事案件对社会危害极大,涉案犯罪嫌疑人亦往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检察机关若因证据有所欠缺而不批捕此类案件,则必然影响此类案件的后续侦办,并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危害结果。附条件逮捕

3、制度的存在,使检察机关能够给予侦查机关(含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下同)进一步侦查取证的时间,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并促使侦查机关集中力量进行案件侦办,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新的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附条件逮捕制度中,检察机关明确了案后定期审查的工作要求,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动态监督,确保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够严格依法进行。并且,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时间限定,防止侦查机关通过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从而避免了在证据不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4、的情况下,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运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适用的法律条件存有争议  首先,“基本构成犯罪”对案件证据对事实证明的程度有待明确。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是证据欠缺的案件,但证据证明程度与正常逮捕案件相比应达到何种层次并未明确,从而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构成犯罪”的要求。其次,“重大案件”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重大案件”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作出专门的定义,而“重大”在《辞海》中解释为“大而重要”。此“大而重要”究竟是从案件在一定时期、地域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5、和社会影响的角度判定,是根据当前开展的专项打击活动来判定,还是根据具体罪名的法定量刑标准来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第三,“确有逮捕必要”的标准并不明确。《标准》第五条规定了七种“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其中第七种情形属于兜底条款,适用于正常条件下的逮捕。但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附条件逮捕制度,即“确有逮捕必要”是否等同于“有逮捕必要”,实践中存在争议。第四,缺乏认定“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客观标准。能否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在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是一种主观判断,实践中难免存在随意性扩张适用。

6、  (二)适用后的处理方式存在不足  在附条件逮捕制度下,检察机关仅给予侦查机关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考量如此规定之本意,是为了避免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却无法对其起诉、判决,因而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但是,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取证困难,侦查机关在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或许多少取得一些进展,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定罪”所需的充足证据。检察机关如果不综合考虑客观实际情况,对所有附条件逮捕案件均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有失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之平衡。  同时,《标准》只规定了无法“

7、定罪”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即侦查机关要释放相关犯罪嫌疑人,而对相关案件的最终处理情况并未加以关注。实践中,无法“定罪”包含着两种情形,一是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是证据存在欠缺导致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前者,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对于后者,刑诉法规定交由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补充侦查。《标准》未区分两种情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固然有检察机关自我限权的因素,但却不利于对重大案件的依法准确处理。  (三)适用的审批流程有待斟酌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只有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8、方可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逮捕。但是,在《标准》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审批权限有所放宽,检察长也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逮捕。如此规定,使检察委员会的讨论不再是对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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