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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法学理论毕业论文 试析暂缓起诉制度之新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法学理论论文题目:试析暂缓起诉制度之新论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暂缓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侦查阶段之后、提起诉讼和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在理论框架中归于起诉中,是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中的重要内容。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传统的保护、同情被害人转向平等地兼顾、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理念。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一般对象都是社会危害小、可塑性强的犯罪嫌疑人,一些起诉后或定罪后将对其人生前途等影响重大且应当惩罚性非常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无疑得到了“重新做人”的机会,避
2、免“标签化”,也能够促进诉讼分流,实现诉讼效益。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刚刚得到立法确认,对象、范围等一系列相关内容的建设还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应当结合法律新规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从而推动其在制度健全和法律周圆。 论文关键词暂缓起诉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 暂缓起诉制度是基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发展而来的,进一步讲,这两种制度均适用于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中“暂缓起诉权”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趋势。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求自由、平等、公正和安全,具体而言就是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保障
3、人权的基本任务,是从传统的保护、同情被害人向平等地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转变,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以及对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或安慰,消除被害人利益受损的不平心理,同时也在根本上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也能够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进而实现诉讼经济效益和诉讼社会效益。暂缓起诉制度的确立对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者提出新的课题和任务。 一、暂缓起诉制度概述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定义 暂缓起诉制度,又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针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轻微犯罪被追诉人,在综合考虑一定事项的基础上,作出对其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同时又加以一定期
4、限的考验期,从而根据被追诉人的表现来决定考验期满后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无论是在理论探讨中还是在司法实践里,对这种制度的称谓都并没有得以统一,我国除了“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台湾地区的“缓起诉”之外,也有学者称之为“暂缓不起诉”,但这样的称谓显然是不合适的。首先,“暂缓不起诉”中,“暂”指短时间、不久,“缓”则是延迟、放松,“暂缓”就是“短时间内予以推迟”的意思,而“暂缓不起诉”这个称谓的后半部分是“不起诉”,是行为中的不作为,与前半部分结合起来解释就是将不起诉这种行为暂且推迟,“不”和“推迟”都具有否定起诉行为的意思,而根据汉语言中双重否定表肯定的规
5、律,这种称谓指向“立即起诉”的内容,与这一制度的应有之义背道而驰,因此可知,“暂缓不起诉”的说法是不符合这一制度的含义的。其次,参考刑罚中的“缓刑”,“缓”的是刑罚执行,而不是不执行,同理“缓诉”缓的也应当是起诉,而不是不起诉。另外,以“起诉”为“缓”的对象,也可以促使被追诉人时刻意识到自己并未经法定审判被确认无罪,也就仍有可能回到审判程序之中被定上“有罪标签”,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内外共同束缚被追诉人的行为,反之若“缓”的是“不起诉”,未免给人一种已经确定无罪、只是时间问题的误会。 (二)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基于当代刑事案件不断增加和犯罪率持续攀升的趋势,起诉
6、法定主义不再适应于优化司法资源、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社会发展需求,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积极自由的裁量权的起诉便宜主义就应运而生了,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和确立,其也日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 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所涉案件已经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但起诉机关仍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形(这种情况可以是影响起诉机关判断的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也可以是被追诉人对于针对其所设定的各种约束规范条件的遵守情况),在认为不需要起诉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原则主张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起诉裁量权,是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最早产生于日本、德国,我国的台湾地区则是折合了德日法制,将适
7、用范围调整大于德国之范围而小于日本之范围,形成了更为妥当的“缓起诉”制度,有学者形象的称其为“日皮德骨台湾腔”。 二、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暂缓起诉作为一种附有条件的一定期限内不予起诉的非刑罚化处理方式,其本身只是处于犹豫之中的程序处分,并不代表检察机关于决定作出之时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倾向,更不是认定被追诉人无罪的判决,一旦被追诉人在这个犹豫期间违反所附条件之规定,检察机关就会当然的撤销这一决定,继续行使追诉权利。因此,暂缓起诉并不是简单的不起诉制度中的一种特例,而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缓冲地带,是一个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的第三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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