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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探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即1、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2、必须有损害的事实;3、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概括起来有:
2、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隐私。在侵害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中,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侵害隐私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除去侵害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程度、情节、后果较轻一般的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情况。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对于侵害隐私权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侵害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对于非法利用隐私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侵害肖像
3、权中非法利用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按全部赔偿原则处理,予以全部赔偿。我国民事法律还没有确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目前阶段侵害隐私权也归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范畴1。虽然对于隐私的概念、内容、主体等尚有一些分歧,但是我国多数民法学者认为隐私权应当成为一项独立于名誉权的人格权。本文仅就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究。一、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法国法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法称之为私生活,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学者称之为秘密,有的学者称之为隐私。在我国大陆民法理论中,一般均称之为隐私。与此相关的概念是阴
4、私。关于隐私与阴私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隐私不同于阴私,阴私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仅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而隐私则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2另一种主张认为,隐私当然包括阴私。3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阴私除了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外,还应当包括有关人体的秘密。阴私作为私生活秘密一种,当然包括在隐私之中。对于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隐私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在汉语中,则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社会学意义上的隐私
5、一词则体现了一种人类社会一般的公众心理:每一个人都希望在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平静的、既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独处的环境。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公众心理,我们称之为人类的隐私意识。4在法理上研究隐私概念,台湾的吕光先生曾定义为:“隐私就是隐密而不准公开的意思。”5较为典型的界定,为前述《民法·侵权行为法》一书的定义,即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在这个定义中,也有不尽妥当之处。例如,范围是“一切”还是有限度的,性质是事情还是秘密,均值得研究。学者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
6、”,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并非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有
7、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6综合分析认为,上述最后一个关于隐私的定义,准确描绘了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应当采用这个概念。二、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特点是: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除公民外,还应包括法人。这是少数人的意见,是值得商榷的。按照隐私权最早的理论,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8、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如果将商业秘密认定为隐私权的客体,则企业法人易借隐私权的理由掩盖其产品质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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