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3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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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34281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03月06日15时45分661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农业农村 “家电下乡” “补贴资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

2、法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刺激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

3、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凡本省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商品中央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实际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4、  第八条补贴对象:本省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类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各市、县农户数

5、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户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测算各县的补贴资金规模,将省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文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在每年4月10日前,核实汇总本市、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户购

6、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没有“一折通“专用存折的储蓄账户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

7、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陆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镇财政所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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