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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民法毕业论文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民法论文题目: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
2、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 当代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时认为,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历史进程”,“即一个伟大的民族为了一个外国的、异国语言的、千年之久的法典而放弃了她的祖国的法律”〔1〕(P.60)。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也许还不知道,另一个伟大的、历史更悠久的民族正在进行着差不多同样的历史进程,这就是中国。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
3、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除了德国法制之外,法国及后来的瑞士及苏联法律也对中国的法律改制发生了重要影响。如今,这两个不同时代发生的法律继受都成为历史。可是当我们回顾德国和中国法律自继受异国法律以来的发展过程时,就会清楚地意识到其继受的历史意义是何等的深远!事实上,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直接促成了学说汇纂(百科全书)法学派的产生,从而使得德国法律,特别是其民法获得了
4、长足发展和独特风格,《德国民法典》正是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形成其时代特征的。这个民法典不仅对20世纪以后德国社会生活与生产,而且还对整个大陆法系法制的发展、传播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注:在此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在最初中国学习、接受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日本法学家和日本法学发生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明确,虽然出于文化比较接近的原因使得当时翻译了许多日文的法学著作,但考其实际内容为源于德国、法国。因为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从西方,主要又是从德国学习了政治法律思想及其相应制度。上个世纪与本世纪之交时期,
5、几乎所有著名的日本法学家都是从德国学成归来,而这些人对日本法学和法制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从内容上讲,当时中国法律改制实质上主要还是以西方,尤其是以德国、法国为模式的。)中国法律制度对德国、法国及其他异国法律制度的继受,实际上促成了中国法律制度最终脱离传统法律文化的转轨,从而逐步发展、建立了一个中国历史上全新的、现代模式的法律制度。本世纪初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实际就是通过这一继受而一锤定音的。 (一)当代中国法律对德国法律的继受 当代中国法制对德国法律的继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6、 1.翻译德国法律 本世纪开始,在清政府准备法律改制之初,曾大量地翻译了欧洲各国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的法律。如沈家本主持法律修订馆一开始,就翻译了德国的《德意志裁判法》。1907年以后,又翻译了《德意志刑法》、《德意志民事诉讼法》、《普鲁士司法制度》以及没有完成的《德国民法典》和《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当时的商务印书馆还组织翻译了《普鲁士地方自治说》〔2〕(P.282)〔3〕(P.179)。另外,非常值得提及的是,曾在德国、英国留学,对后来中国法律改制的实现产生过重要影响的王宠惠,在其
7、于1906年前往英国留学期间,还将《德国民法典》译成英文,这是当时欧洲最早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之一。这种法律文献的翻译工作无疑对当时中国的法律改制进程起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至少是一种积极的准备。(注:王宠惠(1881—1958),字亮筹,民国资深的法政官员。早年曾先后留学日本、德国和英国。1931—1935年曾出任中国海牙国际法院法官,先后担任过南京临时政府的外交总长、北京政府的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和修订法律总裁、南京国民政府第一任外交部长和司法部长。曾主持制定国民政府的刑法典,并参与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
8、案。对本世纪20、30年代的中国法制改革的推行与实现起到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2.民法典编纂采取德国模式 法律改制后的中国民法编纂最终采取了德国百科全书派模式,即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含人法)、债法、物法、家庭、继承五编制,而没有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人法、物法及债法三编制,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民法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发展的基本方向。不仅如此,在具体内容的安排结构方面,也主要以《德国民法典》为模式。如:改制后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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