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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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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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源远流长,起源于罗马法,后世各国无不承认并加以规定尽管立法体例未必一致具体规定更显歧义但在诉讼时效的功能或立法旨趣方面各国不同时期立法及学者论述却有许多的共通之处.民法是以保护私权为中心,但权利的行使又不是绝对无限制的,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就会产生权利上的睡眠现象,给对方产生了将来也不再行使此权利的印象.如果任由这一状态的存在,会引起财产关系,社会关系的不稳定.时效制度的宗旨就在于尊重既定的事实状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这一立法宗旨贯穿于诉讼时效制度发展的始终,使时间被法律赋予了在私法法律效果的特殊地位.知识

2、产权诉讼时效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部分,与其既有共通之处又存在差异.一方面,知识产权诉讼时效始终体现着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价值功能,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我国最高院于2001年,2002年分别颁布了3个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特殊的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时效制度.一方面,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新的司法解释也使我国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置于法律的特殊保护之中,也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保护,该司法解释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诸多问题,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

3、的诸多争议.本文针对现行知识产权诉讼时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参酌国外立法体例和判例学说,借鉴英美法系中的衡平理论,大陆法系的失权理论,以补充与完善我国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不足.本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介绍.首先从民法中的时效制度的历史轨迹出发,阐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功能,以其更好的把握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渊源.本文认为诉讼时效制度作为诉讼实践演进的产物与众多的诉讼法律制度一样投射出法律对公益与私益的涵纳与眷顾时效立法在表层上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究其实质在于平衡竞相满足的利益

4、需求tobalancecompetinginterests即在潜在原告潜在被告与整个社会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利益平衡点2第二部分是关于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的概述.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个关于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实质在于: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同时赔偿数额可以自权利人对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与此同时,也介绍芬兰,美国,德国等国外法律中的有关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时效规定.通过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反思我们现行的制度,以便更合理地设计构建我国侵害知

5、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其次是介绍了解释的理论基础------持续性侵权理论.其中最关键和有争议的两个问题是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对于知识产权人所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通过文章的分析,本文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法性质的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但如果依照解释的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内,即使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但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仍可以获得自起诉之日往前推算2年的损害赔偿额.这样的规定会对知识产权之上的睡眠者进行特殊的保护,同时会在司法实践中诱发不公正的现象.因此有重新检讨

6、的必要.至于停止侵害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是从停止侵害请求权类似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论证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停止侵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正确性同时通过“武松打虎案”的分析得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应又受到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亦即如果侵害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停止侵害会导致侵害人的利益或社会资源遭受巨大的损失而知识产权人获益甚微,而且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救济时,不应当支持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三部分: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与利益平衡.首先介绍我国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论上的问题和司法解释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

7、题.理论上主要是最高院解释的规定是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功能并不相一致,原因在于诉讼时效存在的理由之一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法律保护.基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及所有权的社会原理,权利的行使固非绝对自由,其权利的行使也不是绝对自由,时效制度对于不行使权利达一定期限的,即丧失其权利是对于其权利不行使的一种积极的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应受到诉讼时效的积极限制.此外,该解释在司法实践运用存在的诸多问题既不能有效的督促知识产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3会使聪明的权利人选择最佳的起诉时机,以获得最大的赔偿额.所以

8、在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应注意各种利益的平衡,立法者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利益,既要平等充分的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实现,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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