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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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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40702(颁布时间)19940702(实施时间)沈政令[1994]26号(文号)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社会监督第三章 履行约定第四章 商品“三包”第五章 服务质量第六章 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消费者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消费
2、者协会(含委员会,下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时,实行谁受理、谁处理,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应实行先赔偿消费者损失、后罚没的原则。第五条 经营者按规定必须退货时,一律按商品原销售价执行;服务行业收费违反约定或不按标价执行的,处理时按原约定和标价执行。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即时开具购货凭证(指发票、信誉卡,下同)。消费者投诉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时,必须持购货凭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第七条 因商品
3、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消费纠纷,直观难以确认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负责送法定部门检测,检测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经法定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必须给予退货,不得收取费用。第二章 社会监督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消费者协会可会同新闻单位,调查采访商品、服务质量和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传播;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揭露、批评。对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消费者协会可以发布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消费者不买不用,自觉抵制。第九条
4、 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分别在职工、居民中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市消费者协会统一印发社会监督员证书。社会监督员持证在全市进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工作,随时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三章 履行约定第十条 采用定期还本方式出售商品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有担保能力的经济组织担保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时由公证部门公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或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必须按约定履行。第四章 商品“三包”第
5、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包”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自购货凭证开具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三包”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按产品说明书由经营者予以“三包”。第十四条 鞋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皮鞋、皮质旅游鞋为三个月;胶鞋、旅游鞋为两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第十五条 服装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裘皮、革皮服装为两个月;纯毛服装为一个月;其它服装为十五日。第十六条 各类家具“三包”期限,一律不得低于六个月。第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付款后,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或感到不满意即时提出不买
6、时,经营者应退还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必须保证质量,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经营者销售的种子、苗木、种畜、化肥、农药、农膜等,必须保证质量。第十九条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三包”:(一)无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没有注明售货日期或商品与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不符、涂抹不清的;(二)超过“三包”期限的;(三)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的;(四)自行拆动或修理的;(五)非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又弄脏或改变商品原样的;(六)直接与皮肤接触的内衣、裤、发套、卫生品等;(七)已标明“处理品”字样的。第五章
7、 服务质量第二十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有欺诈行为。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手术范畴的整容项目。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服装加工必须保
8、证制做质量。外地来沈从事服装加工的个体业户,必须向其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二千元消费者损失保证金,其停业、歇业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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