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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试析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试析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摘要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均为对人身以有形力实施打击,行为结果均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定性方面时有分歧。本文拟从海淀检察院两例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案例入手,试从犯罪对象、殴打行为起因等方面对二者加以区分,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些许建议。 论文关键词故
2、意伤害寻衅滋事随意殴打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侯峻岭等三人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 2011年9月4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侯峻岭、胡晓东和刘艳酒后在海淀区五道口城铁站附近被害人刘明安的麻辣烫摊位上吃饭。因嫌疑人侯峻岭向摊主刘明安借200元钱未果,侯峻岭心怀不满,三人离开。十余分钟后,三名嫌疑人返回摊位,其中侯峻岭出言威胁,嫌疑人刘艳将啤酒倒入刘明安的麻辣烫锅中,并拍下100元钱声称要结账,但被害人刘明安妻子没敢收下。随后嫌疑人刘艳和侯峻岭离开。后被害人刘明安质问嫌疑人胡晓东为什么往麻辣烫锅
3、中倒啤酒,嫌疑人胡晓东便打电话叫侯峻岭和刘艳回来。侯峻岭回到麻辣烫摊位时将一个金属垃圾桶放在麻辣烫锅旁边,要求胡晓东砸掉麻辣烫摊,并怂恿他用刀捅刘明安,但胡晓东未照做,侯峻岭便打了胡晓东一巴掌,后三人再次离开摊位。 不久被害人刘海洋(被害人刘明安之子)得知此事,手持一空啤酒追赶三名嫌疑人,并用啤酒瓶打了侯峻岭头部一下。随即嫌疑人侯峻岭和被害人刘海洋扭打在一起,期间嫌疑人刘艳用自己所穿的鞋帮助侯峻岭打被害人刘海洋,嫌疑人胡晓东也参与殴打刘海洋,致其右腿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此时刘明安赶到现场,
4、和胡晓东厮打在一起,胡晓东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将被害人刘明安右腿扎伤。嫌疑人刘艳也参与殴打刘明安。 2.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艳、侯俊岭、胡晓东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于2012年3月17日以三名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峻岭、刘艳、胡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周彬彬寻衅滋事案 1.基本案情 2011年
5、12月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彬彬同马鸿宇、苗雪、邓丽丽等人从海淀区水岸明珠歌厅喝完酒出来,后去西平庄娟娟餐厅包房吃饭。吃饭时继续喝酒聊天。后犯罪嫌疑人周彬彬忽然冲到被害人苗雪身边,直接用手打了被害人左、右脸各几个耳光,打完后又将被害人苗雪按倒在地上,从桌子上抄了一个酒杯一下砸在苗雪的头顶部,致被害人苗雪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后犯罪嫌疑人周彬彬被马鸿宇等人拉开,被害人苗雪报警。 2.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彬彬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5日向
6、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于2012年4月18日以被告人周彬彬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彬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我院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理由 (一)侯俊岭等三人故意伤害案 我院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本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犯罪嫌疑人侯俊岭无故向摊主刘明安要钱、刘艳将啤酒倒进麻辣烫锅内的行为确属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三
7、名嫌疑人离开麻辣烫摊位后被被害人刘海洋追赶,侯俊岭等三人殴打刘海洋,该阶段属于第二阶段。由于第一阶段双方之间产生了矛盾,三名嫌疑人殴打被害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指向性,并且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并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周彬彬寻衅滋事案 我院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彬彬酒后,忽然冲到被害人苗雪身边并无故对其进行殴打,且嫌疑人称殴打的原因是由于苗雪和别人吹牛他听了很生气,足以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殴打行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以常人的认知来看,周彬彬所称殴打苗雪的理由属于不可理解的原因,即站在一般
8、人的角度不会因为别人吹牛而对其进行殴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三、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在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从法条表面上看,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罪,在认定时,极易与故意伤害罪发生混淆,从而导致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定性方面时有分歧。因此,有必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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