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055758
大小:62.13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0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浅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浅探摘要“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木文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中的两个主要疑难问题:对“随意”的理解与认定,以及情节“恶劣”的界定,有助于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同时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区分其与故意伤害罪。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随意恶劣作者简介:李锦阳、刘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干部。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57-02一、引言随着我国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轻微刑事
2、案件的和谐快速处理受到了更多的关注。2006年12月28R,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我国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工作,目前尚处于初期阶段,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前提便是界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区分好严重违法与轻微犯罪,准确界定轻微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能有效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依法快速处理的繁简分流,保证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准确性,从而缩短办案时间,降低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也有利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充分发挥。特别对于人员紧张的
3、基层检察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集中有限的优势资源办理复杂的大案要案。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屮是•种比较常见的轻微刑事犯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到2012年,审查起诉的寻衅滋事案件上百起,占到总案件数的百分Z七。而我国现行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法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同时还与其他罪名的行为方式具有重合性,这无疑给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确实是-•类比较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的案件,尤其是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研究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准确界定此类案件,有利于解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中的许多疑难问题。二、疑难问题的犯罪构成界定
4、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充分且必要条件脾,任何一个罪的定罪标准的探讨都应该也只能从犯罪构成去分析。《刑法》第293条规定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适用的实践经验,主要对条文中的两个疑难问题进行犯罪构成的界定。(-)主观方面之“随意”寻衅滋事罪屮“随意”的界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都无界定“随意”的统一标准,关于“随意”的具体含义,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动机考察“随意”。有学者认为“随意”的核心特征是“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
5、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豎。还有较多的学者持类似的观点,“随意”即“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鎌,“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豐,“寻求精神刺激的H的”驟,“蔑视刑法、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的动机”驟。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一般人理性”对行为进行双重置换从而判断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即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豔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主客观相结合考察“随意”。有学者认为“随意”不仅有一般人即使从犯罪人的理性也无法“理解”的主观随意,同时也有客观上的随意豔,但主观随意不耍求出于流氓动机豕。
6、笔者看来,成立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流氓动机。首先,由于“流氓”动机的认定本身就缺乏操作性,不易把握,将“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考察,对于界定此罪并无实质性作用。其次,刑法本质是保护法益,主观要素的考察应该基于犯罪行为人侵害寻衅滋事罪所保护法益的犯罪故意。显然,即使不出于“流氓”动机,行为人也可能侵害到寻衅滋事所保护的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笔者认为,“随心所欲,无视法律和道德约束”是“随意”的最核心内容。从语义上看,“随意”就是“随着自己的意愿”,具体到本罪中,也就是在社会活动屮随心所欲,全凭个人喜好对任何人进行殴打,无视社会法纪与道徳约
7、束。在司法实践中,应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考察“随心所欲,无视法律道德约朿”的主观要素为主,以客观随意为辅,综合界定“随意”。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点核心要素。一是从案件的客观过程,采用“双重置换原则”推定行为人是否“随心所欲,无视法律道德约束”。二是考察行为人在犯意形成之前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对象。三是“随意殴打”行为的实施是否临时起意。(-)客观方面之“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是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随意殴打,'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标准,是衡量“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