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论控辩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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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论控辩平等对抗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 要:控辩平等对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是诉讼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但是并未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控辩平等对抗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不同,决定了控辩双方注定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  关键词:平等对抗;价值;现状;实现  控辩平等对抗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的集中体现。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

2、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但是并未真正实现平等对抗。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人权保障观念的加强,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当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对抗。本文拟对我国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控辩平等对抗的涵义  控辩平等对抗,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平等,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对控辩平等对抗应当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控”和“辩”  “控”,是指控诉方,在公诉案件中,从广义上说,控诉方除了检察官之外,还

3、包括侦查人员、被害人,因为侦查人员为检察官进行控诉提供条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在我国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行使一定的控诉职能。其中检察官是最主要的控诉方,也是狭义的控诉方。“辩”,是指辩护方,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要是律师)。  (二)控辩平等对抗存在的诉讼阶段  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在法庭审判阶段。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同时在场,通过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对抗。但是,由于法庭审判阶段控辩职能的行使都是在审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审判阶段是否能真正做到控辩平等对抗,还得看在审前

4、阶段是否能真正实现平等对抗,否则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对抗。因此,控辩平等对抗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三)控辩固有的不平等  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追诉的,辩护方是针对控诉进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不同,决定了控辩双方注定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进攻与防御的地位不平等。这种进攻与防御的地位,就决定二者不是一种平等协商的关系。进攻掌握着诉讼的主动权,防御处于被动地位。  2双方可资利用的资源不平等。控诉方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为其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自

5、己也可以进行侦查,而且还可以使用强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辩护方只能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手段有限,不能使用强制性措施。  (四)控辩平等对抗的内容  由于上述两点不平等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所以控辩的平等对抗只能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和手段的对等、竞赛(诉讼)规则的公平。在一定意义上说控辩平等是一种“均衡感”,即在打击与保护、在国家利益与被告人个体利益之间的一种取决于社会理性的“均衡性感觉”[1](P41)。  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指从立法上规定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

6、优于另一方的关系,二者与法官的关系是等距的,在法官面前是平等的。机会和手段的对等,是指审前双方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都有权获知对方的诉讼信息;在法庭上双方都有机会和权利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意见;控诉方拥有进行控诉的手段,辩护方拥有相应的防御手段,如控诉方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侦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进行对抗等。竞赛(诉讼)规则包括诉讼进行的规则以及取胜的结果性规则。公平的规则不是双方拥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而是根据双方的固有实力制定双方

7、可以对抗的规则,使诉讼的整个过程保持一种均衡感,而不是一种一方以绝对优势压倒另一方的感觉。如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确立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二、控辩平等对抗的价值  (一)控辩平等对抗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判决  在封建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被告人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审理中不允许在法庭上辩论。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实行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不再是诉讼的客体,而成为诉讼的主体,享有辩护权。辩论式诉讼又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形式。在职权主义诉

8、讼中,法官主导法庭审判,负责法庭调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控辩对抗体现不明显。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证据调查完全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法官只是消极居中裁判,双方完全进行平等对抗。相比较而言,当事人主义更注意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更注意在程序中体现对当事人的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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