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功能论控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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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控辩平等的功能  冀祥德  控诉和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职能,二者共同寓于刑事诉讼活动规律之中,呈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可以十分肯定地讲,没有控诉,则没有辩护,控诉需要通过辩护的检验甄别真伪;同样,没有辩护,控诉本身就失去了诉讼的法治意义,成为专制的纠问式诉讼。控诉与辩护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

2、系,理性地推动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保证审判权在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地前提下,辨别真伪,科学裁判。在控诉与辩护对立统一的关系中,有一个立论的前提,就是控诉与辩护的平等。试想,如果没有二者的平等,则毋谈对立,唯言统一了。当然,控辩平等必然要求控审分离,否则,“如果控告人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被追诉人只能是诉讼的客体,诉讼活动只能在专制和野蛮中进行。控辩平等下的对立统一关系,与中立的审判权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法治活动中的“等腰三角”结构。  控辩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和诉讼原则,是平等权

3、在刑事诉讼活动上的必然反映,不仅其产生具有深刻的政治制度和诉讼制度背景,而且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目前,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在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控辩平等原则的导入是一条必须贯通其中的理念主线。而当下国人对于控辩平等的解读却并不深刻。多数研究者将控辩平等的内涵仅仅界定于平等武装,尚未解读出控辩平等中平等对抗、平等保护与平等合作的现代内涵,对于控辩平等的功能,几乎无人问津,缺乏规范而系统的论证。本文试图对于该问题略述管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之功能.

4、---  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决定了发现事实真相、控制犯罪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保障人权、促进法治是刑事诉讼的另一种价值。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生命和自由这两个人人关心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国家和公民个人在这里进行了最直接的“对话”。在侦查程序中,国家强大的司法权几乎是任意和不可撼动的,而被追诉人则面临从“自由”到“不自由”的巨大落差,处于自由和权利被司法权控制之境遇。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乃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

5、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法律是这样处理权力这个怪物的,一方面将权力在国家主体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另一方面设定严密、高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对此,汪建成教授认为,基于法律不同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授权性法律和限权性法律两种不同的类型。“一般来讲,刑法属于授权性规范,刑事诉讼法则属于限权性规范。刑法设定了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法则为国家刑罚权的正确、适度行使设置规则和界限。”从该种意义上,我们就理解了国家要将众多的刑事诉讼制度如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上升为宪法性原则

6、的根由,同时为上诉不加刑制度、正当程序保障条款等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的驻足,寻求到了该当性根据,而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的要求,无疑正是刑事诉讼法限权性功能之正当化事由。  (一)权力抑制功能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一种关系范畴,是一个人依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强制性力量;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权力是指一个人或者一些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拥有的支配一定量的社会资源的能力。.---[4]权力具有强制性、等级性、对象性、整合性和目的性,由这些特性所派生出来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

7、性、诱惑性和腐蚀性也是权力最明显的特征。作为权力的一种,侦查权具有权力的所有特征,由权力的强制性决定,掌权者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往往会无限地扩张权力,竭力地聚敛权力;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打破既定的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甚至危及公民权利。换言之,侦查权在行使过程中也会异化,产生与权力最初设计目的相悖的后果。更为重要的是,侦查具有特别的强制力,为了保证在较长时间内能随时找到受审查的个人,侦查机关可以运用搜查、扣押、逮捕等强制性手段。侦查是一种具有严重后果的手段,有时甚至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

8、中,如果侦查权被滥用,将会严重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轻至财产权利,重至人身权利。因此,侦查程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公民权利最容易受到非法侵害的阶段。为了防止侦查权的过度异化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有必要对侦查权加以有效的制约和监控。“只有在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中,公共权力的滥用才能被杜绝。”[5]通过制度设计,赋予被追诉人以特殊的权利,使其能够与侦查机关最大程度的进行平等对抗,就是对侦查权进行监控、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有效途径。  (二)审判基础功能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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