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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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需求一、项目要求(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项目投保人为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被保险人为广州市增城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除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共计137554人。(二)保险期限:服务期为一年。(三)保障范围: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补偿金为5000元;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30元/天(全年限180天);3.意外伤害医疗每年300元/人。(四)

2、保险费用:20元/人/年,总保险费用为2751080元。保险期间,该类群体人员如有减少不予退费,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至保险期限结束为止;新增人员自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不予增加保费,增加人员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自资格、待遇确认当日开始计算。(五)追溯期:被保险人向成交供应商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其他事项说明(一)经费支付方式。投保人于协议签订后按合同一次性缴交总保险费。(二)合同。采购人在招标时可一并公示合同,也可以在完成招标后由双方根据项目需求书协商确定合同具体内容。(三)赔付确认及理赔方式等按

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018年度广州市增城区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协议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二○一八年四月(本协议属商业机密,未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目录一、投保主体、投保险种和投保方式4二、保险期间4三、保险责任4四、政府资助保险费5五、投保手续6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七、违约责任6八、其他7九、保密条款82018年度广州市增城区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协议甲方: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老龄

4、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粤老龄办[2014]9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穗民〔2014〕298号)及《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龄安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府办函[2015]21号)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2018年度广州市增城区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统一向乙方投保《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和《国寿

5、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的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书是乙方出具保险单的依据,本协议书中保险内容与附件《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所述保险内容为准;未尽事宜以附件《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及保险单为准。一、投保主体、投保险种和

6、投保方式:1、投保人:甲方2、保险人:乙方3、被保险人:户籍在广州市增城区或迁入广州市增城区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4、投保险种:《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5、投保方式:投保时,甲方以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60周岁的增城区户籍老年人数为被保险人数,向乙方投保本保险,采取无记名投保方式,无需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二、保险期间:壹年,自2018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3月31

7、日二十四时止三、保险责任单位:人民币元险种保障保额备注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和伤残5000身故按5000元给付;伤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给付;身故及伤残合计给付以最高5000元为限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3000免赔额,80%给付;仅承担社保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的具体天数给付住院津贴5400日定额30元/日,单次住院最高给付90天,全年最高给付180天(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

8、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四、政府资助保险费政府资助保险费(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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