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及改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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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浅谈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及改革的思路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理论界对依法治国的研究已向纵深发展,而党的15大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必须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文拟就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弊端、改革的思路,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以求得广大同仁的指教。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  主要弊端  1.司法体制上的双重领导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泛滥。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曾主

2、张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应独立于当地党政领导,以避免司法受到党政机关的干涉。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实行双重领导制,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一方面接受上级司法机关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又受同级党政机关的约束,接受同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曾经一段时期,检察院批捕人,先要经同级党委的批准;三或五年刑期的案件,先要同级党委讨论同意后才能判决,在有的情况下,还是“先批后审”。令人欣慰的是,1979年中央64号文件才明确宣布取消这一制度。但是,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仍然掌握在同级政府部门和同级党委部门的手中。至今一些重大或

3、争议的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须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这种情况有悖于司法独立的法治精神。  其实,中国共产党早在1946年4月2t3日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就明确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建国后,除1975年、1978年宪法中这一原则被取消外,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对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再次重申司法独立的基本精神。

4、  很显然,如果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权受同级党政部门的制约,那么司法独立的精神就无法得到根本实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这种双重的领导体制,司法机关不得不违心地执行本地党政机关的命令,不积极配合外地执法部门执法,甚至干涉、阻挠外地执法部门执法,大搞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案上,不少法院对本地当事人起诉外地当事人的案件,争着立案,抢着立案,而对外地当事人起诉本地当事人的案件,则持相反的态度;在管辖上,一些法院对于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寻找各种借口,牵强附会地接受本地当事人的起诉,甚至把明知不属该法院管辖的案件也揽在手中,·取得对该案件一的审判权,庇护本地当事人;在调解上,有的法

5、院滥用调解权,想方设法迫使外地当事人接受法院提出的不公正条件,以期通过这种显示公正的调解方式结案,迫使外地当事大丧失上诉的权利;在适用法律上。不少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偏袒本地当事人,作出显失公正的判决,,或者剥夺外地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限制其答辩权,或者千方百计地运用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以便作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判决;在执行上,对外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久拖不办,或促使其放弃部分权利执行和解,对外地司法机关的委托执行则不予协助,至于对前来执行的外地法院,不仅不予协助,甚至给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主意,阻挠执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法院和检察院在人事调配勺办案经费、物

6、资装备、办公条件、乃至于千警的福利待遇等方面无不受制于同级党政机关,甚至有的行政机关在往利用手中掌握的人、财、物权力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2二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使得拘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  从表面上看,我国司法监督机关可能是世界上最多的,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也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共产党员的监督,还有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担负着对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专门监督的任务。但是,这些监督机构和部门在实践中却无法真正行使监督

7、权,其监督效果甚微,也极不科学  即使像检察院这样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对它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所以其贪赃枉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前不久,报纸披露的某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将举报其贪污受贿行为的举报人非法拘捕拷打,最后竞将这位举报人逼迫跳楼自杀。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对司法人员(检察官于法官)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这就使得部分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从而造成不少冤案错案。  3.司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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