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ID:1755727

大小:3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13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_第1页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_第2页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_第3页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_第4页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学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司法制度论文题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论文关键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完善建议  论文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缺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简要的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取保候审作了明

2、确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多年来,取保候审作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入手,研究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拘传、拘留、逮捕

3、、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是做到随传随到,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是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是最长的。  三是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

4、施,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滥用”和“该用不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①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

5、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④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  2、取保候审的执行无法到位。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  3、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强制力不够。实践中,采

6、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侦查便外逃,无法按时到案,造成一些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逍遥法外,无法捉拿归案。  4、取保候审规定的时限不明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司法实践中出现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取保候审12个月的情况。  5、取保候审后出现“保”而不“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关把取保候审当作结案的一种手段后,相当以部分案件在取保后被搁置起来,一拖再拖,草草

7、结案了事,甚至不了了之。  三、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缺陷,为进一步发挥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加以完善。  (一)完善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应明确确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含义。1.量刑条件。取保候审规定应与刑罚相适应,这样有利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2.身体条件。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有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的便于执行。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3.事实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严格取保条件和范围。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办案时限已到,不能捕、不能诉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