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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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县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水资源管理1、擅自取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般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少于100立方米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四万

2、以下罚款较重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改变取水地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严重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下取,擅自取用地下水且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取水许可证,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拒不缴纳水费、拖欠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

3、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般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一个季度内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罚款较重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一个季度以上不足一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严重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一年的。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骗取水许

4、可证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万以上10万以上一般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出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未开始取水的。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较重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出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取水申

5、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处三万以上六万以下罚款严重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出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并已开始取水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六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拒不执行审批水量擅自转让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

6、取水许可证。2万以上10万以上一般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经制止及时改正或者及时补办手续的。处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较重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补办转让手续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补办的。处三万以上六万以下的罚款。严重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补办转让手续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补办的,且连续取水超过一个月或者上次被制止三个月内又两次违法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不按规

7、定报取水情况,弄虚作假,退水水质不达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一般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不达到规定要求的,属第一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较重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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