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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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08年07月08日16时27分728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养老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二○○八年七月四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政府给予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

3、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确保经办人员、资金、设施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机构,专人专职

4、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可按照缴费基数的6%、7.5%、10%、20%、30%

5、选择;有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按照缴费基数的50%、85%选择。  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于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报本人选择的下个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经办机构按其上一缴费年度缴费比例确定。  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7月1日至下个自然年度的6月30日。  第十条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预缴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中断缴费需跨缴

6、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比例予以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后未补缴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距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保时按所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

7、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日起至6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缴纳。  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在参保时按所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不含一次性缴纳、补缴),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2008年6月30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一年半内办理参保登记、参保时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

8、贴。补贴标准为: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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